勞工中煞 外商不得解僱
時隔17年再次發生類似SARS的傳染病新冠肺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大陸各級政府最近頻頻發出通知,規範企業SARS有關的勞動人事問題,主要是為了解決內資及外資企業所屬員工一旦感染SARS或是被判定為疑似SARS,或因各種原因被要求進行隔離或醫學觀察,導致無法正常工作時的僱傭關係。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切實做好SARS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上海市政府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SARS防治期間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等,都要求企業及事業單位,不得以SARS作為由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理由,所以,對於正式、非正式及農民工一類的臨時工,如感染SARS、疑似感染SARS,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其解雇、轉移或遣送。
近兩個月來,大陸出現許多職工假藉SARS為由,告訴外商自己因諸多SARS可能徵兆要求帶薪休息的怪現象,造成外商不小困擾。但依中共的規定,不能以SARS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完全符合大陸法律規定的,除非該員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法定行為則不在此限。
對疑似SARS的員工及因SARS而留院觀察的病人,或接受醫學觀察者及自我隔離者,官方同時也要求企業履行規定,給予相應的假期及完全的薪資。另方面,大陸官方對感染SARS病人的義務也作出明確規定,在大陸《傳染病防治法》中便指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部門規定禁止從事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且在明確診斷前,應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由此看來,感染SARS、疑似SARS或須隔離者的義務及相關權利已非常清楚。
外商一旦遇到有員工以SARS為由,要求休假並支全薪時,如果已由醫院或其他官方單位判定過,便沒有爭議;但如果只是員工自己判斷,沒有任何醫院及官方憑據時,外商處理的原則應回歸到大陸勞動法律規定。
對病假的處理原則,實務上,一般外商對員工申請病假同意與否是依醫院開具的診療單及相關證明文件而定,只要員工可以提出自己就醫憑證,企業便應該站在保護職工的立場給與不同條件下的不同薪資,並同意病假申請。如果員工自稱有SARS可疑症狀,外商應求該員工前往醫院檢查加以確認。如果屬實,即須同意員工休假並支付全薪;如果只是一般病因,就按照規定依不同條件支付不等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