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業合併稅務指南
文中所提的企業合併稅務政策早已廢止,目前企業合併涉及的所得稅處理主要依據財稅〔2009〕59號文,對於一般性稅務處理,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而特殊性稅務處理,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可有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4月頒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注釋:該文已被《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3號)全文廢止),成為目前外商進行各種合併作業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法源依據。
首先,外商在合併前後的營業活動視為繼續,並以此作為合併後新企業營業活動的計算基礎及稅務處理依據,正因如此,以下幾項稅務處理原則是準備合併的外商必須留意的重點。
原則一:資產計價處理原則
合併後原企業各項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都應按合併前的帳面歷史成本來計價,不得以實現合併為由,重新評估合併前的資產,再以評估後的數字重新調整原帳面價值。
原則二:所得稅減免優惠處理原則
合併後的外資其生產經營業務如果仍符合大陸所得稅法中減免稅的優惠適用範圍,仍可承續合併前的稅收待遇,但依以下方法進行稅務處理:
1、合併前原企業減免優惠待遇都已期滿,合併後企業不再重新享受;
2、合併前原企業減免優惠不論減免時間或其他條件都相同,但仍未期滿時,合併後企業繼續享受之前的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3、合併前原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限原本不一致,或剩餘期限及其他優惠條件不盡相同時,合併後企業應該分別計算相對應的所得稅納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即一般財務上的「分帳」處理,合併後企業其權利義務都是延續合併前的立法精神,換句話說,企業合併前後的稅率、優惠期限等條件,都必須延續繼承。
原則三:累積虧損的彌補處理原則
合併前企業尚未彌完虧損,可在規定虧損彌補年限,由合併後的企業繼續逐年彌補,如果合併後企業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兼有不同稅率、不同減免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時,合併後的企業應就之前的業務,如上述所說「分帳」處理原則分別計算,並分割合併後企業的相對應所得,以作為各種納稅或彌補虧損依據。
原則四:應納稅所得額的劃分計算原則
如果合併前的企業,本身就已經分別從事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則其應繳納所得稅的基礎應如下面幾點分別計算:1、合併後的企業仍能分別設立帳冊,也能準確合理地計算之前企業業績並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可採取據實方法分別依合併前企業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相加後以作為合併後新企業的所得稅納稅基礎。2、如果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定,合併後的企業未能準確合理計算之前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則應以合併前企業間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比例等,從中找出最合理的比例關係報稅務機關核准,作為合併後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帳計算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