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併軌台商因應之道
專欄係根據2003年的稅務新聞報導而寫,在今天來看已無實際意義。自2008年1月1日起,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倂,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率為15%,非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5%。之前針對外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等稅務優惠政策可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新稅法已從過去的區域導向轉為產業、高新技術、研發加計抵扣、節能環保等導向。
外商關心大陸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併軌,以及併軌後的稅率。一旦對外資的所得稅優惠誘因消失,外商勢必重新評估在大陸的投資計畫。
以大陸現行的《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來看,要經過人大修法與立法的複雜程序,及大陸官方的會計年度劃分,與企業每季度預繳當年所得稅的一致性等綜合分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就算要併軌,最快也得等到2005年1月1日才會生效。外商應該在併軌前,採取以下步驟,降低未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的衝擊:
一、慎選註冊地
一般認為併軌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4%到25%之間,如果外商現在的稅率是已經是24%或30%,那麼影響就不會太大,但對現在是15%稅率的外商,便擔心是併軌後,企業所得稅稅率會調升到25%。
根據大陸過去十多年的稅改經驗看來,新稅收政策都是從實施日開始計算,實施日前成立的企業依然按舊規定繼續執行,已在大陸投資的外商不必擔心。
還未進入大陸的外商、或已進入大陸投資,要繼續轉投資的外商,透過挑選建廠的用地位置,也就是企業註冊地址,獲得最低所得稅稅率,便非常重要。
因為大陸官方已表示,雖然內外資所得稅併軌在稅率及其他稅收優惠上,未來不再存有差別待遇,但對一些官方扶植的投資區域,或國家鼓勵發展的特殊產業,或在國家和省級政府批准的經濟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仍將實行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且採取所謂「先徵後退」的作法,進一步落實這種優惠,也就是先依法徵稅,再由財政給予返還,這表示選擇投資地,將是外商日後能否享受較併軌更低稅率的關鍵。
二、提前註冊新公司
已成立的外資企業,及稅率及二免三減半的優惠不會有變化,就算還未享受完畢優惠期限,仍可繼續依舊規定執行到優惠期限結束,但新企業唯有透過選擇正確註冊地,外商才仍可在併軌後繼續享受15%的低稅率,加上併軌後的優惠政策可能降為一免一減半,外商唯一的作法就是在新稅制實施之前趕緊註冊新公司,外商要提前作好對大陸整體的投資計畫,在可預期的投資擴張中搶先註冊公司,避免內外資企業併軌後稅收政策現在不利。
三、強化退稅及稅務規劃
除了一般知道的二免三減半,大陸還有一些特殊的所得稅減稅或退稅政策,如盈餘轉投資或轉增資的退稅、購買國產設備退抵稅,先進技術企業可再延長三年半稅變成兩免六減半,或針對出口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換等稅收優惠政策,這優惠政策後應該都會繼續保留。所以,對外商來說,內外資所得稅稅率合併,會造成日後稅率的上升,但若外商強化退稅方面的規劃,充分利用各種退稅優惠政策,將可大幅降低對自己稅務方面不利的影響。
最後,外資應更注意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基礎,或允許工資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措施,其他還有併軌後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對關聯企業和折舊訂出了內外資一致的規定,達到「杜絕利用關聯企業交易轉移利潤及透過隨意改變折舊方法來調節利潤」的目的,並會進一步取消企業目前可以自行選擇折舊年限的作法,改由企業所在地的財政或稅務機關,在稅法規定的折舊彈性區間內,確定企業的折舊年限,以減少過去外商折舊列支及成本計算上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