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台投資須經商務部審批


目前主導大陸企業境外投資的官方部門是發改委和商務部,大陸企業對外投資適用發改外資〔2010〕2661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等法規,若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則需發改委和商務部核准。若無法判斷是否涉及敏感類項目,企業可以直接諮詢發改委,發改委有義務給予解答。實務中,台資企業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回台投資,皆需發改委和商務部核准,取得核准批覆後,方可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及後續帳戶開立、購付匯業務。

立法院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放大陸企業來台設立分公司及辦事處的規定。不管是大陸民眾設立的大陸企業,或台商在內的其他外商,依大陸法律成立的大陸外資企業,法律本質都屬於大陸法人,即通稱的「陸資」。

台商以在大陸設立的企業為母公司回台灣投資,與一般大陸企業相同,首先要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審查資金匯出的法源,才能到外經貿部門(注釋1:「外經貿部門」現已改為「商務部門」)申請赴外投資審批,最後再回到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登記證(注釋2:根據《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等材料,自行選擇註冊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因此大陸法人以在大陸的企業自有資金直接轉投資,不管大陸境內或境外,都須符合企業獲利、轉投資金額都不可高於企業淨資產50%的條件(注釋3:2006年1月1日實施《公司法(2005年修訂)》,取消了「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規定)。

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在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福建,以及寧波市、廈門市、青島市和深圳市等地的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實施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外匯改革試點辦法(注釋4:2003年10月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第120號)及2005年5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35號)均已廢止。
目前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制度,系依據2009年7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比如: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包括:
1、取消境外投資的購匯限制: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地分局只要不超過2億美元的境外投資購匯總額,授權地分局審批,還允許利用國內商業性外匯貸款、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以及境外商業貸款赴境外投資。
2、取消境外投資的外匯風險審查:外匯風險由企業評估和防範,外匯管理局僅提供資訊。
3、取消匯回利潤的保證金制度:不須繳存現匯投資額的5%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4、境外企業的利潤或其他收益將允許留給境外企業使用:如以利潤增資或境外再投資,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制。
5、實施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制度:在獲得主管機關批准赴境外投資的60個工作日內,企業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手續,並領取「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另一方面,商務部公布大陸企業境外投資新規定,以前只允許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現在擴大到允許大陸企業赴境外設立工程承包、勞務合作、旅遊、研發、諮詢顧問等境外機構;另一方面,仍須由商務部審批的境外地區名單,由原先的30個地區大副減少到只剩美國、日本、新加坡、南韓、巴基斯坦、以色列和伊拉克等七個地區。除了這七個地區及未建立國仍須由北京商務部審批,其他境外投資地區均授權省級外經貿主管機關審批(注釋5:目前主導大陸企業境外投資的官方部門是發改委和商務部,依據的相關法規是2017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及2014年9月6日商務部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地如果是台灣,包括台商回台投資,在外匯匯出方面只要符合規定便沒問題,但商務部方面,從1997年頒布境外投資審批規定到最近的新規定,都未明確表示台灣屬地方外經貿主管機關審批,還是必須由北京商務部審批,從目前全世界企業直接赴大陸任何地方設立代表處,都可由當地外經貿主管機關核准,唯獨台灣企業直接赴大陸設立代表處仍須送至商務部審批看來,台商欲回台灣投資,雖無明文規定,也應經北京商務部批准;且大陸人員赴台都須經各地台辦同意,不論台商或一般大陸内資企業,能否赴台灣投資,商務部及台辦的態度將是關鍵(注釋6:大陸企業赴台投資,需依據2010年11月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聯合發布的《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外資〔2010〕2661號)規定辦理。「發改外資〔2010〕2661號」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及「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規定衝突的,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及「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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