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出口退稅工作關鍵
出口退稅工作除收集有關憑證外,關鍵是涉及的時間點,主要包括免稅申報、電子資訊、收款、退稅申報的日期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規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取消辦理退稅申報的期限,企業在收齊有關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取消收匯期限和符合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附件3所規定的九種不能收匯申報的期限,企業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今年1月1日起,台商必須接受出口退稅調降的事實,更重要的是要處理好去年該退卻未退的出口退稅。因為從去年底到今年初,大陸官方針對外商辦理2003年12月31日前的出口退稅,公布有別於過去的規定,特別是申請去年出口退稅的截止及完成外匯核銷這兩個時間點(注釋1: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需要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台商一不留意,便會錯過規定辦理時間,以致無法獲得去年出口退稅。
規納大陸國稅函〔2003〕第1303號文,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台商辦理2003年該退未退的出口退稅關鍵為「一個範圍」和「三個時間點」(注釋2:自2006年4月30日起,1303號文已被《關於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檔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廢止)。
「一個範圍」指大陸官方定義2003年出口退稅的範圍,規定範圍為2003年12月3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且是以出口貨物報送單上載明的出口日期為基準,只要這個時間內出口的產品,都按未調降前的舊出口退稅率計算出口退稅。
「三個時間點」則分別是今年的1月15日,3月31日及6月30日。詳述如下:
1、2004年1月15日前,要申請退稅的企業必須收齊辦理2003年出口退稅的單證後,向退稅部門按現行程式進行「免、抵、退」的申報審核作業。如果企業在這之前沒有收齊相關單證,必須按規定填寫《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備案明細表》,由退稅機關審核確認後完成備案手續,如果企業沒有按上述規定作業,不但不能夠申請退稅,稅務機關還會將企業的出口行為視為內銷,要求企業補繳增值稅。
這理所指的「單證收齊」,最關鍵的一項就是要求外商必須進行收匯核銷。過去,官方對收匯核銷雖然有所謂貨物出口後六個月內,必須要完成收匯核銷,否則會被視同為內銷的規定,實際上各地稅務機關沒有嚴格執行,一般要求外商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前一年未收匯核銷的部份即可。這種情況非常容易讓台商以為要辦理2003年的出口退稅也和以前一樣,只要在2004年6月30日前再處理就可以了,特別是接近2003年底前出口的貨物,如果沒有辦法立刻從國外買主收到貨款進行外匯核銷,台商還面臨必須自行先墊付外幣,從境外將外幣匯入大陸自行核銷的窘況;否則一樣可能會超過此一規定所要求的最後截止期限。
2、大部份外商不太可能在今年1月15日前完成收匯核銷,所以大陸官方對於無法在今年1月15日前收齊相關單證的外商,只要先報經稅務機關備案確認,就可以將期限再往後延至3月31日,一旦超過次一截止日期,退稅部門將不再受理申請出口退稅,還將之前的出口行為視為內銷課稅。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官方對於此一規定比國家規定還要再提前2個月,也就是在1月31日截止去年度的出口退稅申請作業,這正是為什麼在農曆年假期剛結束的幾天內,上海地區台商忙著向台灣的銀行申請短期外幣融資的原因,因為上海地區外商必須在1月31日前將外幣從境外會入大陸,完成外匯核銷,否則就無法申請去年度的出口退稅,還會面臨補交增值稅的結果。
3、如果外商今年3月31日前,仍未取得收匯核銷單,但已向稅務部門申報審核確認,則無論如何都必須在2004年6月30日的最後截止日前,進行外匯核銷,並憑收匯核銷單到稅務機關辦理去年度的出口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