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應注意最低工資規定


2004年3月1日生效的《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3〕21號)沿用至今,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加班工資、津貼、社保等各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大陸各省市每年都會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更新最新一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為了降低每年不斷調漲最低工資的影響,台商可對「勞動關係」及「勞務關係」的聘用人員、工資結構組成等進行規劃。

今日起大陸全面實施「最低工資規定」,旱在1995年大陸官方已經頒布「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這次規定去掉「企業」兩字,主要將適用範圍擴及企業以外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機構等,今後在大陸僱工用人單位都須依照「最低工資規定」支付僱用人員的薪資。

「最低工資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剔除三項非本薪收入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不得低於大陸各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三項必須剔除的非本薪內容為: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夜班或高低溫井下或有毒有害特殊環境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例如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

大陸過去並未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各地政府為了吸引外商都刻意忽略這些要求,但從去年起,台商已可明顯感到大陸官方落實最低工資的決心。例如蘇州、昆山一帶,去年已將最低工資門檻調額至人民幣540元,不但接近上海的570元,甚至超過北京的495元(注釋1:2020年度大陸有六個省市月最低工資超過人民幣2,000元,其中最高的為上海,月最低工資為人民幣2,480元;小時工資最高的為北京,每小時工資為人民幣24元)。再從今年農曆年前,大陸中央領導親自出面為被積欠工資的民工討債看來,大陸官方目前極度重視勞動工權益及勞工收入保障問題,因為勞工階層是大陸穩定的主要力量,大陸台商目前面臨缺電且原物料大幅上漲的不利環境,必須做好用工成本上漲的各項準備,另方面要趕緊強化勞動人事及人力資源的相關規劃,以合法有效的手段面對未來用人成本上升的衡擊。(注釋2:2020年5月1日生效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以法規形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了施工總承包方需設立資訊告示牌,明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資訊。)

首先,台商在選擇註冊地、不要像過去只比較地價或稅收優惠政策,還要分析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其次,台商要加強界定內部聘用人員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係,今天實施「最低工資規定」中的第2條明確指出,「本規定寶適用於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關鍵就在「勞動關係」四個字。

台商非常容易混淆「勞動關係」及「勞務關系」的差別,甚至還有台商誤認為只要不簽勞動合同,或聘用非本地戶口員工,就可視為勞務關系,也就可避免一些因勞動關係而衍生出的社會福利金,或是本文分析的最低工資條件。

其實,只要聘用人員是企業生產或銷售環節不可或缺的一環,或聘用人員對企業有常態或固定的貢獻,不管有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都會被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台商準確規劃適用「勞動關係」及「勞務關係」的聘用人員,將是未來各種勞動人事管理的重點所在。

其他有工資結構組成的規劃等,利用大陸各地最低工資落差,調整員工勞動關係歸屬,或建立正確的工時制度,除一般行政人員的「標準工時制度」,還應對一些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值班人員實施「不定時工作制」或對因季節及其他自然條件限制,而須在每年特定時間內集中加班的員工,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都可有效降低最低工資規定對台商的衝擊。

上一篇出口採購中心與獨資貿易公司差異分析
下一篇大陸A股全流通 對台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