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採購中心與獨資貿易公司差異分析
目前很少看到出口採購中心字樣的公司,隨著大陸放開進出口權,外商投資的貿易公司在完成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海關註冊等手續後,則可從事自理進出口及商品批發業務;外商也可以大陸境內成立從事商品零售、自營商品進口、採購境內產品出口的商業公司。外商最早在外高橋保稅區設立的貿易公司本身就有自營商品進出口的經營範圍,之後已放開在保留原經營範圍基礎上,可以增加相關產品的批發或零售的經營範圍。
很多台商長期都是為國外買主在大陸尋找貨源,代為驗貨,或辦理出口手續等工作,這類台商扮演的正是「採購中心」功能,靠收取代採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為報酬,這種情況在紡織、雜貨等行業也非常多見。正因如此,今年1月5日中共商務部等四部委聯合頒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採購中心管理辦法」,引起諸多台商關注。(注釋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採購中心管理辦法》已被大陸商務部於2016年8月18日予以廢止,實務中看到的出口採購中心字樣的公司比較少,目前僅在百勝(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歐文斯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包括設立出口採購中心出口境內商品。)
新政策頒布前,台商在大陸從事出口採購業務,只有七種選擇:
一、未來在大陸設立機構,只以人員出差方式在大陸扮演採購中心的功能,關鍵是利用台灣的銀行OBU帳號,進行資金控管或收取差價及佣金;二、在大陸的15個保稅區內,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注釋2:大陸的保稅區正在朝綜合保稅區轉型,截止2020年3月底,大陸共有九個保稅區。)三、在一般地區設立中外合資貿易公司,自營或代理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四、設立投資性公司,採購非配額及許可證的產品出口;五、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的商業零售企業(如百貨公司或大型超市等),整合大陸經內產品後出口;六、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的物流企業,自營或代理貨物進出口;七、在大陸年出口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生產型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非配額許可證管理及非專營商品收購出口業務。(注釋3:外商投資的生產型企業除生產產品外,目前也可以增加分銷經營範圍,需要確定分銷的具體形式是批發、零售還是佣金代理;既可以增加原生產產品相關的產品也可以增加非自產產品批發或零售的經營範圍。)
上述很多台商採用第一種方式,但非長久之計,因為在大陸如未設立公司,取得合法的法人身分,台籍人員都以三個月旅行簽證名義在大陸經商,從大陸稅務及法律層面來看都屬違法;加上不能合法聘用大陸員工,無法應付繁雜的出口工作。目前一般台商都選擇第二種方式經營出口採購業務,因為這是現在門檻最低(註冊資本20萬美元)又完全合法的作法。
至於第三到第六種方式,實際引用的台商少之又少,因為大陸官方對這些行為的境外投資方,設下的門檻太高,最後一種方式只適用已在大陸設工廠台商。由於出口退稅無法完全適用這類採購出口,實際上很少人採用。
對台商來說,只有新頒「出口採購中心」及「獨自貿易公司」這兩種模式比較有價值。
一、貿易業務範圍:台商在保稅區設立的獨資貿易公司可以從事進出口,而出口採購中心則相對單一,目前只限採購大陸境內貨物後出口。
二、設立門檻:獨資貿易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一般20萬美元(在張家港等地的保稅區則10萬美元);出口採購中心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3,000萬元。
三、審批程序:獨資貿易公司有各報稅區管委會自行審批;出口採購中心由國家商務部審批。
四、進出口權:獨資貿易公司尚未獲得獨立的進出口權(根據中共的入世承諾,將於2004年12月11日前實施,但不確定是否會有其它類似最低註冊資本限制的技術障礙),從事進出口業務時須與進出口公司配合,且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費(5%到1%左右);而出口採購中心則有獨立的出口權,可以自營出口,不須支付額外代理費用。
五、出口退稅:獨資貿易公司出口退稅方式有兩種,一是將貨物運進保稅區,通過保稅區口岸出口離境後,再辦理出口退稅;二是委託進出口公司直接從工廠將貨物買斷出口,以居中收取佣金方式分享退稅款。出口採購中心若設在保稅區,根據這次頒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採購中心管理辦法」,退稅方式參照獨資貿易公司處理;但若設在保稅區外,這收購貨物出口可以完全獨立辦理出口退稅。
由上述分析比較可知,出口採購中心適合一些跨國公司,獨自貿易公司則適用中小型的外商,台商應以自己每年的採購出口金額、採購出口模式、出口退稅等綜合考量後,在出口採購中心與獨資貿易公司間做選擇,也可搭配不同貿易功能或需要採取配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