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所得稅最新變化分析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合併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不論是企業所得稅稅率還是相關優惠政策,均依據內外資一致原則,公平適用內外資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由之前以區域、外資優惠為主,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勾,將優惠政策落實,例如:研發費用加計抵扣75%、節能安全環保的投資額10%抵免等。
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合併,是一個勢在必行的方向,但由於外資企業在大陸繳納所得稅依據是依《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不是一般國務院的行政規定,要改變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修法,北京方面估計會排入明年3月的人大會議中審查,估計內外資企業合併所得稅稅率最快是明年的7月1日,或2006年1月1日實施。
不管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或24%,和內資企業的33%比起來已經低許多,加上外商從累計獲利年度起,兩年免稅三年半稅、及年出口70%以上、符合出口型企業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就可享受永遠半稅的優惠政策來看,外商繳納所得稅比大陸內資企業占盡優勢,不但使內資企業長久抗議,也讓很多內資企業想盡辦法找外商人頭,以符合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要求,造成日後許多的社會及經濟問題。
目前內外資所得稅併軌後,所得稅稅率將是25%左右,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台商還有其它影響:
1、特定產業:
新稅制保留的優惠政策,會表現在大陸官方希望發展的產業上,如能源、交通等的策略性產業,或特定經濟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仍實施現有的15%優惠稅率。
2、特定區域:
如上海浦東經濟開發區等特殊地區,會在一定期限內繼續提供協助,但須改採先徵後退的財政返還作法,不可就地免稅。
3、減免優惠期限
內外資企業稅制併軌後,可能實施的優惠期「一免一減半」,至於從累計獲利年度起算,還是開業即進入計算期限則仍無定論,過去的「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還會保留給國家政策性發展的高科技產業。
4、特殊稅收減免政策及計稅基礎
如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稅等的稅收減免政策,稅制併軌後應會保留,但新稅制的重點不僅在稅收優惠,更重要的是計稅基礎。例如,將取消內資企業計稅工資規定,允許工資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內外資企業計提壞帳準備和存貨變現的損失時間統一為二年;固定資產殘值則統一規定不低於5%等。(注釋: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廢止,之前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盈餘轉增資100%、40%退稅;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及類似針對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優惠政策等均隨之而廢止。
新《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過渡期政策,《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實施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