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增值稅改革對台商的衝擊


此專欄見刊至今,大陸經歷了多次增值稅改革,最主要的兩項改革為: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意味著大陸將生產型增值稅全面轉為消費型增值稅。
2、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營業稅徹底退出稅收舞台,改變了以前營業稅不能抵扣的問題,完善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

大陸對銷售和進口貨物實行徵收增值稅政策,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處理方式的不同,增值稅被劃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大陸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均不得予以扣除,在此種方式下對固定資產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不利於企業增加投資,進行技術改造,特別是對需要大量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更是如此。因此,大陸選擇東北三省的八大行業作為改革試點,將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注釋:2004年7月1日,增值稅轉型試點在東北三省的裝備製造業等八大行業進行。2007年7月1日,試點範圍擴大到中部六省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電力業、採掘業等八大行業。2008年7月1日,試點範圍擴大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五個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
《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2)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意味著自2009年1月1日起,大陸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性增值稅。)

對此次改革最重要的變化是對東北三省八大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設備所含增值稅允許進行抵扣,具體內容如下:
(1)此次增值稅改革僅在東北三省試行。
(2)允許抵扣八大行業是指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製造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軍品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
(3)允許抵扣的是符合條件企業新購進的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
(4)企業符合條件還必須填寫《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企業認定表》,向當地國家稅務局提出認定申請。

該政策對外商企業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增值稅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經認定,對其新購進的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則企業當月可以減少增值稅支出。

(2)所得稅方面
在生產型增值稅政策下,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得予以抵扣,須進入固定資產成本,以折舊的方式抵減企業的所得稅。
在新的政策下,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既已抵扣,機器設備的原始成本價款不含稅額,帳面數字自會相應降低,企業資產的折舊基數減少,從而當期的所得稅納稅基數增加,所得稅也相應增加。

(3)獲利年度方面
新的消費型增值稅政策,企業折舊減少,從而利潤相應增加,可能改變企業的獲利年度進入時間。

新的增值稅抵扣政策會在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面對企業產生相反的影響,故目前符合試行條件的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進行合理規劃,以達到最大效益。其他尚不適用新政策的企業應關切此政策的試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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