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權開放對台商的影響


早期大陸企業很難取得進出口權,目前大陸早已放開內外資企業的進出口權備案,且無註冊資金及年進出口額的限制。之前大陸外資工廠只能從事自產產品的銷售,自2005年起可以增加非自產產品分銷經營範圍,即外資工廠也能從事貿易業務。現在既可通過工廠增加貿易經營範圍,也可設立貿易公司或委託進出口公司等形式從事進出口業務,台商應從出口退稅率、企業所得稅率、公司維護成本、客戶保密等因素進行評估,選擇綜合成本最低的進出口業務模式。

當所有人都在關注大陸「對外貿易法」(今年7月1日實施)及「開放進出口權」(依WTO承諾將於今年12月11日前開放)內容時,台商還必須從實務角度及稅務層面等,去檢視所謂的「貿易」行為,才不會落入誤解大陸官方規定的誤區中。(注釋1:2004年經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出台後,大陸對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政策已經完全放開,審批制度也已改為備案制,沒有註冊資金及年進出口額的限制,只要滿足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有進出口業務的內容即可備案。)

首先,必須先釐清「貿易」與「進出口權」間的關係,貿易指的是買進貨物,未經加工轉手即賣出,與生產型行業剛好形成對比;生產指的是買進原物料或零配件,進行加工或組裝後再行銷售。前者是通路及資訊的價值,後者是加工的價值,兩種營業模式賺取的雖然都是創造的附加價值,繳交也都是增值稅,但在「進出口權」的引用上,卻大不相同。

外界最常誤解沒有進出口權,就代表不能從事進出口業務。事實上,沒有進出口權只是必須借由有進出權的公司代行海關環節的進出口業務;生產廠商如果是因為自產自銷的理由而進出口貨物,享有完全的進出口權。

直到現在,實務中還不斷發現在大陸設廠的台商,還認為自己進口原料或出口產品,因為進出口權還沒開放,而必需依賴當地的進出口公司,完全誤解了大陸官方對進出口權的定義,所以,貿易行為下的進出口權開放,才是外界真正關心的焦點。

大陸有關貿易進出口權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中,存有許多容易誤導台商的落差:

1、進出口權和從事貿易不可混為一談
台商即使沒有進出口權,在大陸仍可從事貿易行為,只要透過有進出口權的代理公司來配合操作,還是可以達到合法進出口的目地。
雖然大陸官方沒有開放進出口權,卻不應影響台商在大陸從事貿易,有影響的只是要多付給0.5%到1%的進出口代理費用,或是要避免代理商洩漏商業秘密等。台商不必對年底大陸開放進出口權抱持過度的期待,因為一方面很可能是有條件的開放,例如以最低註冊資本或是其它限制作為取得進出口權的條件,二方面依上述分析,有沒有進出口權並不會實際影響到貿易業務的操作執行。

2、進出口權和設立貿易公司是兩件不同的事
能不能做貿易,能不能像前面所說的買進貨物,不經加工即賣出貨物,賺取通路或是資訊的價值,關鍵不是在進出口權而是營業行為。也就是能不能從事貿易的行為,是以獲得大陸工商部門的認可為前提,進而寫進公司的營業範圍中。
目前,外商在大陸15個保稅區中都可以自由成立自己100%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從事貨物買賣的行為,不像設立生產性行業一樣,貿易公司沒有明確的產品範圍限制,只要不是違禁或是限制類產品,用這樣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完全可以操作。(注釋2:目前除「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外資貿易公司、生產型企業與內資企業在市場准入方面的標準相同。)

3、合法貿易的三關鍵
物、錢、發票貿易的模式成千上萬種,每種模式都有其特殊性及法律上的考量,不管是進出口貿易或是大陸境內貿易,都應該從貨物流動,貨款收付及發票開立收取三個環節上逐項檢核。

因為貨物的流動屬海關管轄,貨款的支付或外匯的買賣屬外匯管理局職責,發票的開立收受要涉及進項銷項稅的抵扣,屬稅務局的業務範圍,貿易交易模式有沒有超越經營範圍則屬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這幾個官方系統都有各自的專業堅持,只要把每個貿易模式拆解分析,都滿足物,錢,發票三個環節的法律要求,便可操作執行,而不是將整個貿易視為是單一貿易的法規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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