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零售貿易規定因應之道


外商投資零售貿易行業目前已獲得與中國大陸內資企業同等的市場准入資格和待遇,專欄所述外商投資企業地域、股本、數量等限制條件也已不適用,截止2018年末,上海批發零售業累計引進外資項目超過三萬個,合同金額615億美元。根據大陸發改委和商務部公布的2020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目前對外商從事零售貿易的限制包括:一是不允許外籍個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二是禁止投資烟葉、捲烟、複烤烟葉及其他烟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4月16日,大陸商務部新任部長薄熙來簽署了他就任部長以來的第一項行政法規,針對外商的零售及貿易兩個領域頒布《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震憾大陸的外商圈,也衝擊到許多正準備進入大陸投資的台資企業。(注釋1:2004年4月,大陸商務部發布了《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其後又陸續發布了六個補充規定,明確了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的准入條件、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隨著大陸零售貿易的逐步改革,目前上述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已被商務部發文廢止。)

零售和批發都屬於貿易範圍,貿易指的是單純的貨物買賣,不涉及任何加工或組裝行為。外商在大陸15個保稅區中成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一直都是外商在大陸從事國際貿易或是大陸內貿的唯一選擇。

但從新規定2004年12月11日實施後,外商可以不再受到15個保稅區的地域限制,在任何地方都可申請成立外商獨資的商貿企業,從事國內貿易及進出口貿易業務;註冊資本則從過去最低20萬美金要求降為人民幣50萬元,如果再綜合今年7月1日即將實施的《外貿法》,將進出口權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可以清楚看出今年12月11日後,外商既可不受地域限制,申請成立外商獨資商貿企業,也將擁有完全的進出口經營權,不再像過去一樣必須依賴進出口公司。(注釋2:根據2014年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資(含台、港、澳投資)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

廣義分析,零售和批發最大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固定店面,雖然這次新規定中將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銷售等都定義為零售業,但畢竟開設實體店舖從事現場銷售的零售業務仍占大多數。未來外商要從事批發業務,只要設立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的商貿企業即可,如果是要從事開店零售,根據新規定在今年12月11日後,除將註冊資本由過去的人民幣5,000萬元大幅降為30萬,還將允許外商獨資,進一步取消對境外投資方的種種限制條件,連外商個人也可申請成立零售企業。

雖然如此,新規定對外商進入大陸投資貿易零售業,並非完全沒有任何限制。

1、須經商務部或商務部授權機關審批除了規模較小,店鋪數量較少,使用中國商標或商號的零售企業可由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外,其他任何外資貿易或零售企業,均需由中央層級的商務部審批,審批層級越高,通過難度也就越大。(注釋3:自2020年1月1日起,台商設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之外的企業,可直接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無需再向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或備案;之前在保稅區內設立的外資貿易公司也可以自由遷址至保稅區外。)

2、申請時需附上當地商業零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外商在申請開設店鋪進行零售時,需提交店鋪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店鋪符合城市發展和城市商業發展規劃的說明文件。從大陸加入WTO以來,商務部每年都發文要求全國各省市的商業網點管理單位,針對城市商業發展預先規劃並上報商務部,凡事先未納入規劃者一律不得新設商業網點。

3、特定產品零售業仍需由中方控股對於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大陸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如果經營商品中包含圖書、藥品、農藥、食糖、糧食等,這些店鋪必須中方控股,這些商品事涉國計民生或是較敏感,大陸在加入WTO承諾中早有保留(注釋4:《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取消了特定商品零售在大陸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需中方控股的限制)。

現在計劃投資大陸貿易業的外商,到底是要再等八個月後,依新規定設立商貿企業,還是和以前一樣,先註冊在保稅區即可;或是那些已經在保稅區設立獨資貿易公司的外商,在今年12月11日後能否能將現有公司遷至保稅區外?從新規定看來,由於設立獨資貿易企業仍需上報商務部審批,難度較大;現在成立保稅區獨資貿易公司則只要保稅區管委會審批即可。另方面,目前大陸15個保稅區共註冊了有近十萬家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如何銜接政策,從這次新規定的開放幅度遠超過外界預期看來,在下一波的實施細則中,應該能獲得讓所有外商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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