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制度影響台商A股上市
2004年5月第一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名單公布,證券保薦制度正式在大陸推行。大陸資本市場經歷了額度制、通道制及保薦人制的三階段發展,恰恰演繹了大陸經濟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轉變的官方監管思維。逐步發揮市場自身調整機制,實施保薦人制度,使更多監管職責將從證監會審查轉移到券商自律監管,出於自身風險因素考量,保薦人必然加強IPO企業的資金使用、信息披露等行為監控,有利於證券監管能力和效率提高。
今年2月1日大陸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注釋:該辦法已於2008年12月1日被《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予以廢止,目前執行的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17修正)》(證監會令第137號)。為配合修訂後《證券法》實施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進一步規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工作,證監會擬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處於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狀態),未來企業在大陸上市,保薦人制度將完全取代現行的「通道制」。大陸證券市場在過去15年中,歷經了額度制(行政審批制)、通道制及保薦人制三階段,這三個階段除了代表大陸官方發展經濟的思維模式,更重要的是,透露了大陸官方要企業能否上市的審查責任下放到中介機構的目的,甚至大陸證監會已明確表示,企業上市最終的審查工作應該比照香港或新加坡,由當地證券交易所負責。由上海或深圳交易所審查企業A股上市,也將是大陸資本市場未來發展方向。
額度制是計劃經濟的反映,其重點由中央按照行業或地域等標準進行宏觀調控,下發給地方政府當地企業每年允許上市的配額。這時企業上市的重點不在企業效益,連證券公司、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也都只是上市過程中的配角,上市的關鍵在於企業能否取得中央下發的上市額度,額度制造成的種種負面結果至今仍深深影響大陸的資本市場。
2001年開始執行的通道制,改變了中央決定上市額度的作法,改由證監會根據每家證券公司資產規模、過去表現等許多因素,決定每家券商能有多少條「通道」,一條通道只能同時輸導一家企業上市,換句話說,如果某券商具備四條通道,那麼該券商最多只能向證監會申請輔導四家企業上市。由於通道是有限,企業在大陸上市,從最早跑中央要上市額度,改為跑券商拜託給通道,也使大陸券商有別於台灣券商求企業的業務模式,搖身一變為企業拜託券商的特殊現象。
保薦人制與通道制最大不同是「通道」依附於券商,不可任意改變;保薦人則可自行選擇證券公司作為保薦資格登記的主體,由於證監會規定上市須由兩位保薦人同時保薦,才能進到證監會進行上市審查,因此,若證券公司無法擁有兩位以上的保薦人,則無法取得保薦機構的資格,證監會透過控制保薦人數量達到控制上市企業家數,也同時將上市前的審查責任由過去的證券公司再下放到保薦人身上。因此台商未來在大陸上市,必須同時取得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及保薦人的「雙保」,才具備申请上市資格。
保薦制度有幾個內容值得台商注意:
一、明確保薦期間:保薦期間分為前後兩個部分,一是企業提出發行上市到真正發行上市前,稱為「盡職推薦期間」,發行上市後還須有一段負責時段,稱為「持續督導期間」,這兩個期間加在一起就是整個保薦期間。
二、釐清保薦責任:保薦責任也分為兩個階段,在盡職推薦階段保薦人應該保證其向證監會所提交、所有關於發行上市的申請文件是真實準確且完整無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在持續督導階段,保薦人應該持續關注上市企業有無規範的資訊揭露,如果發現企業違法違規,應該督促企業糾正。
三、建立保薦人責任追究制度:對保薦人監管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兩項措施。大陸證監會將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註冊登記管理,公布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及其他不良行為,以及採取的監管措施等一系列紀錄,提供企業選擇保薦人及保薦機構時的參考。
如果保薦人違反有關規定或怠忽職守,證監會會在違規行為確認之日起的三個月、六個月或更長時間內,不受理其推薦申請,稱為「冷淡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