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A股上市須克服境外公司法律問題
台商A股上市,大陸律師對發行人的境外關聯主體核查時,受限於執業範圍及能力制約,只能委託境外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對於透過台灣註冊代理人設立的BVI等第三地離岸公司,具有以下特點:1、離岸公司控管主體是台灣個人或公司;2、登記、變更由台灣的代理公司操作。大多數境外公司實際的經營行爲發生在台灣,台灣律師完全有核查條件,基於上述因素,大陸律師可以接受台灣律師對境外公司發表的法律意見。
在A股上市過程中,只要是涉及大陸法律的問題都不難解決,特別在2002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及司法部聯合廢止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及「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後,大陸律師參與A股上市的法律空間更為寬廣,但問題是,台商在大陸上市最麻煩的不是大陸境內的法律,涉及境外的法律才是最讓台商頭疼的地方。
台商到大陸投資,幾乎都是以BVI、西薩摩亞等第三地境外公司作為投資方,台商為了符合A股上市要求,將自己的公司從原先的「有限公司」改為「股份有限公司」(通稱為改制),也都是以這些原始的境外公司做為境外發起人。
但當北京證監會審查台商上市資料時,會要求大陸律師對這些境外發起人的設立時間、註冊地、註冊資本、營業範圍、股東結構、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成員等一連串資料,以「法律意見書」形式進行上述資料真實性的背書,大陸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還須包含該境外公司有沒有重大訴訟,所持有大陸上市主體的股權是不是符合該境外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或是其它如合法存續證明等內容,此時便產生了大陸律師如何證明這些境外必備資料真實性的問題。
首先,大陸律師常不熟悉境外公司的運作實務及來攏去脈,其次,也不是找個境外律師配合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境外律師常不了解台商在大陸A股上市所必須克服的大陸法律重點,這些情況都是目前許多台商在A股上市時不得不面臨的窘境。
一般來說,境外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不像大陸工商局一樣,找個律師前往公司註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調閱出公司所有的工商資料。雖然每個境外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都有一些差異,但不管是那一地的境外公司,都是以註冊代理人制在進行工商管理。
境外公司所在地政府把設立境外公司的權利,下分給數目不等的註冊代理人,類似俗稱大盤或批發的概念,再由這些註冊代理人面對次一層的代辦機構,由這些代辦機構直接面對企業,為企業辦理設立境外公司的各種手續及每年年費繳納等日常事項。
台商現在所面對代辦境外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代辦機構,常都不是上述所謂的「註冊代理人」,因此要解決證監會要求境外發起人的各種背景資料時,最重要的是由同時熟悉A股上市及境外公司運作實務的境外律師,陪同申請上市的台商,先到當初代辦自己境外公司的代辦機構,要求引見其背後的註冊代理人,再向註冊代理人當面解釋北京證監會的要求及大陸監管外資上市的法律法規內容,唯有獲得註冊代理人的協助,後續境外文件的工作才能開展。
除了找到註冊代理人,還有其它重點是台商解決第三地境外公司法律問題時,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1、境外公司的工商資料幾乎都是在註冊代理人手裡,連境外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都不見得比註冊代理人完整,除了找到自己境外公司的註冊代理人之外,沒有其它途徑取得自己境外公司的第一手資料,以台商自己手邊的境外公司營業執照等資料,是無法取得大陸律師及證監會的認可。
2、大陸證監會並不承認境外律師針對A股上市所出具法律文件,因為境外律師出具的各種證明不具備大陸法律效力外,萬一有任何問題,大陸官方對境外律師也沒有管轄權,因此,台商在準備有關境外發起人(境外公司)的法律文件時,一定要得到大陸律師的承認,否則對上市也沒有任何幫助。
3、除了「good standing」、「incumbency」類似的文件是台商可以引之外,為了保險起見,台商應該再取得境外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律師、法院、公證機關所出具的各種證明文件、強化這些境外文件的專業性及權威性,將有助於大陸律師及證監會的認可,也有助於過會(發行審核委員會)時間的縮短。
大部份的台商在A股上市過程中,都是在輔導期快結束,或是上市文件要送進證監會審查前,才開始準備境外公司的境外法律文件,造成上市時間的嚴重擔誤。
要完整出具證監會要求的各種境外公司法律文件,保守來說都需要六個月以上的時間,所以台商應該在改制一結束,輔導期剛開始就進行這些境外公司法律文件的準備,輔導期有一年的時間,在輔導期限內就完成這些境外公司法律文件的準備,將不會影響台商A股上市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