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改制規劃與股權分散實務
之前股轉轉讓的相關限制已經取消,例如目前可以轉讓大陸台資企業未到位的股權以及投資金額超過淨資產的50%等;股權轉讓無需商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審批,僅需進行備案即可。上市改制過程中,對於因解决同業競爭問題而進行的同一控制下架構重組,台商需結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進行規劃,以避免判定爲一般性稅務處理而繳納的稅費。
改制是大陸A股上市的必備工作,由於台商大多會在大陸不同省份成立多家外商企業,台商為解決A股上市所禁止的同業競爭問題,必須要進行合併,或以其中一家企業作為上市主體,其餘透過股權轉讓方式,改由該上市主體進行控股的母子公司結構。
某台商計劃申請A股上市,這家台商過去數年內,以相同的境外公司,分別在大陸不同地區投資設立了甲、乙、丙三家外商投資企業,三家企業從事同樣的業務經營範圍。
甲企業註冊資本尚未完全到位,但已有盈利;乙、丙企業註冊資本已全部到位。原本的改制規劃是以甲企業為改制上市的主體,再由甲企業收購乙企業75%的股權,同時清算丙企業,如此一來,便可滿足大陸官方對禁止同業競爭的要求。但在乙企業向所在地的外經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時,卻被審批機關以甲企業未出資到位為由,不同意甲企業收購乙企業股權的申請。(注釋1:2003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改為「商務部」,「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改為「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下同。目前股權轉讓無需商委的審批,僅需進行備案即可;未到位的股權也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從「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來看,外商投資企業以自有資產直接投資境內企業時,必須要滿足註冊資本全部到位,並累積盈利兩項基本條件,同時,該企業累計對外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從這些規定看來,外經貿主管機關駁回乙企業股權轉讓的申請是於法有據的行政處理。(注釋2:目前股權轉讓已無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及企業累計對外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50%的限制,具體法律可參照:2000年7月25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號)規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投資:1.註冊資本已繳清;2.開始盈利;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不過,上述規定已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5月26日發布的關於實施《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號)廢止。
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發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2015年修訂)》,關於外商投資公司境內投資資格,僅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即可投資:1、開始盈利;2、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乙企業提出,一旦乙企業成為甲企業和原境外公司所共同投資的企業後,因為甲企業的法律身份是中方法人,乙企業便由原先的外商獨資企業,變為中外合資企業。按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乙企業應改為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注釋3: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步廢止)。
另外,此一情況應該更直接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注釋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已被《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2019)》廢止),而不是「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也就是按照一般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要求來辦理,此時便不需要甲企業滿足註冊資本須全部到位的條件。對於這種涉及到甲企業對乙企業股權收購過程中,上述「暫行規定」和「若干規定」交叉適用的法律問題,在實際狀況中不斷發生。
在辦理台商改制上市實務過程中,若僅僅是針對乙企業辦理股權轉讓,甲企業以股權收購的方式對外投資還是應適用「暫行規定」,也就是應滿足相對應條件和提交對應的出資證明文件,上海地區從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得到證實。
因此,甲企業收購乙企業股權過程中,形式上是乙企業提交股權轉讓文件時,附送甲企業對外出資證明,但事實上卻是以企業所在地的外經貿主管機關,在審批乙企業股權轉讓同時,實現對甲企業對外投資的監督管理,此時便分別適用「若干規定」和「暫行規定」。
外經貿主管機關依據「暫行規定」還確定另外的審核重點,也就是以已經審計的甲企業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作為保證甲企業對外出資不超過淨資產50%。這與「公司法」關於對外投資不超過淨資產50%的規定相一致。「公司法」非常可能修改此一規定,放鬆50%上限,但目前為止還是嚴格限制現有規定。(注釋5: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05年修訂)》,取消了「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
甲企業收購乙企業股權,應以乙企業的名義向當地外經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轉讓審批手續,在乙企業提交股權轉讓有關文件(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定等)時,還應提交甲企業註冊資本完全到位的驗資報告(注釋6:根據2000年7月25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3款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上述規定,自2015年10月28日起已被《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决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廢止,目前已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完稅證明,才可進行股權轉讓的後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