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號公報對財務管理的影響


早期台灣投資人關注的是母公司財務報表,對子公司的投資僅反應於「長期股權投資」及「投資損益」,無法整體衡量集團的財務及獲利狀況,而財務會計準則第7號公報為重要分水嶺,實施後台灣的財務報表改以合併報表為主,母公司對另一個體具有控制能力時需併表編製合併報表,有助於公司管理階層及投資人能有更完整的資訊來進行管理及投資決策。

過去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子公司,依過去規定可以不全面併表,但如果將實施的7號公報對「重要子公司」六項定義實施後,所有「重要子公司」都必須合併回台灣母公司的財務報表上,特別是對類似有背書保證、借款、原物料往來等,達到7號公報要求,但實質控股比例不到一半的「重要子公司」而言,台灣總公司財務報表與大陸子公司財務報表上關聯性的模糊,將因7號公報而消失。換句話說,從7號公報實施那一天起,7號公報中定義的大陸「重要子公司」財務報表將因「併表」,直接影響台灣總公司的財務報表。(注釋:台灣對於合併報表及子公司的辨認已適用「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母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者需要編製合併報表並重新對控制進行定義。)

不單就目前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工廠,其財務報表的核算流程、成本計算、財務數字準確性等,就已夠讓人擔心。

有些台灣總公司為了管理方便,直接要求大陸子公司依台灣企業會計制度結算報表,或把台灣使用的ERP直接導入大陸子公司,生成台灣需要的各類報表,這樣作法等於拿台灣企業會計制度核算出的報表給大陸稅務機關作為申報之用,在累積虧損或兩免三減半期間內,大陸稅務機關幾乎不會為難台商,很多台商誤以為沒事或根本不知道有風險,但在蘇州、昆山、嘉興、上海一帶,已有太多台商最後被稅務、海關等官方,以核算不清或其他報表上的理由,而被要求補繳稅款甚至巨額罰稅,這種實務經驗屢見不鮮,如此一來,再經7號公報要求,把有可能有問題的「重要子公司」併表回台灣母公司就得不償失了。

簡單說,7號公報針對的是財務報表,因此重點是如何提升大陸「重要子公司」財務報表的準確性與真實性,並降低因財務管理不當造成的大陸稅務風險,避免在大陸財務報表上出現日後不利台灣總公司的數字,台商可從以下幾點進行7號公報下的大陸財務管理對策。

1、要求大陸子公司先出具符合大陸企業會計制度及稅法等規定的財務報表後,再由台灣財務人員根據台灣企業會計制度要求調整,減少在大陸處理台灣所需報表的機會。

2、增加台灣財務人員對大陸財稅規定的認識,必要情況下增補台灣財務人員,專門負責對大陸重要子公司的併表或日常監督工作。

3、強化外部稽核,定期為7號公報中的大陸「重要子公司」進行財務檢核,由實務從事大陸財稅會計與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士,在稅務風險、優惠政策及內控內稽等方面進行稽核,稽核結果由台灣總公司列檔追蹤並逐一要求改進,以降低日後大陸「重要子公司」財務報表上的風險。

4、重視大陸審計:台灣的「財簽」與「稅簽」到了大陸合併為審計,問題是審計工作在大陸進行的極不扎實,大陸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少在合法範圍內主動為企業進行有利建議,更別說其他的風險提示,雖然在大陸未上市企業未要求揭露半年報,但台商仍應嚴格執行每年8到10月的年中預審,以提早知道財務狀況及報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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