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35號公報應注意事項


財務報表需要合理反應公司的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若在資產負債表日有減損的跡象存在,公司需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以合理反應資產的實際價值。台商因為歷史原因取得沒有合法產權的不動產,除使用價值難以認定外,對上市也會造成阻礙。因為公司未擁有合法產權,隨時可能被迫遷移,公司經營有潛在的不確定風險,除非有充分理由說明不會對公司財務業務產生重大影響,不然難以說服主管機關同意公司上市。

因為大陸對資產認定不同,或因大陸特殊國情對資產有不同處理方式,台灣新實施的35號會計準則所說的「資產減損」問題,使台商必須重新重視大陸子公司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閒置資產等資產處理問題。(注釋:台灣關於資產減損已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資產帳面金額如超過經由該資產之使用或出售而回收之金額,該資產即已產生減損,公司即應認列減損損失。)

35號公報的資產減損規定中,有以下幾項台商常遭遇到的情況要注意:

1、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證):去年實施宏觀調控,大陸各地農業耕地轉為工業用地的指標被大幅緊縮,造成很多台商付了土地款拿不到國土證,或已與當地政府簽好購地合同後被迫作廢,再要不就是被要求提高每畝土地的投資金額,或被要求抬高土地價款,這些情況除了使台商面臨資金積壓,無法至銀行貸款進行資金調度外,最糟的是這些土地的帳務處理問題。

沒有國土證的大陸土地,雖然說依會計「實質重於形式」的作業習慣會先被允許入帳,但按嚴格會計規定或法律法規,是不能以正常的「無形資產」入帳處理,之前還沒有35號公報時,會計師也許不會如此重視這個問題,只要預估未來土地上生產經營創造的現金流量正常,或企業經營沒有異樣,會計師一般會允許入帳,但現在如果台商遲遲無法取得國土證,勢必會造成審計報告及資產減損認定上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不具備國土證土地上建造的房產,就算取的了產權證,也會在資產價值認定上造成爭議。

2、集體土地上的房產:台商早期盛行在集體土地上蓋廠房或其他房產,因為集體土地地價便宜,加上地方政府鼓勵,所以即使不合法,也讓台商趨之若騖。大陸只有國有土地可以讓外商建造廠房,也才有相對應的土地房產證件,可以作為財務入帳處理的依據,外商在集體土地上投資的建築物,就算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不該是大陸會計規定中承認無形資產的範圍,一旦台灣會計師根據35號公報要求,提高對無形資產的認定標準,從集體土地到土地上房產價值的認定問題,都可能對財務報表造成極大衝擊。

3、房產動遷後的資產認定:台商在大陸近兩年常遇到因馬路拓寬、市政規劃等原因而被動遷的問題,一旦房產被動遷,隨之而來的資產價值認定將是很尷尬,是拆部份還是拆全部廠房是否影響生產能力及公司正常經營都會連帶讓資產的價值認定產生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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