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看升下的資金匯出操作


大陸台資企業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潤匯出、服務貿易等,之前只能以外幣形式付出,目前大陸早已放開以人民幣形式付款的政策。在繼續看好人民幣升值的情况下,若大陸的人民幣存款利率高於境外,建議採用暫緩匯出的模式。另外2008年之前台資企業的利潤分配可以免稅匯出,但自2008年起台資企業的利潤分配需按10%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否看好人民幣升值,利潤暫不分配匯出就可以先節約10%的稅款。

買NDF(無本金遠期外匯),還人民幣貸款及多向銀行借美金,幾乎是每個台商面對人民幣升值預期都知道使用的方法,問題是人民幣升值喊了不只一年,到現在仍文風不動,造成很多企業半年或一年前購買的NDF,不但沒有避險,反而因為當時敲進的匯率是1塊美金對人民幣8元甚至更少,而造成匯兌損失,且加入社會、政治等非經濟因素後,使許多專家碰到大陸經濟問題,立刻變得英雄無用武之地,也難怪台商在財務操作上不知所措。

不論人民幣何時升值,人民幣成為強勢貨幣無庸置疑,如果不以賺人民幣升值的匯差為目的,而是在財務避險的保守操作原則下,大陸台商可從以下兩方面因應市場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1、暫緩利潤匯出:每年3、4月是台商在大陸匯算清繳的季節,匯算清繳後便提撥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到了5月或下半年便進入台商將利潤匯回境外母公司的高峰,因境外母公司不缺資金,台商可以考慮先不分配盈餘,或分配後直接進入報表上「應付股利」的負債類科目,不將人民幣兌換為美元,以人民幣幣種保持資金調度的機動性,如遇境外需要資金再匯出(注釋1:自2008年起,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為境外公司,通常利潤匯出需按10%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若股東為與大陸簽訂優惠協定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且可以提供當地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則利潤匯出按5%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例如香港、新加坡等。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為境外個人,則利潤匯出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台商已經進入二免三減半半稅期,甚至已經使用完所得稅優惠期限,入繳納24%或15%的全稅時期,台商可以慎重考慮是否將盈餘轉增資,或將盈餘轉增資到其他關係企業。依據大陸稅法規定,只要盈餘轉增資企業是「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這些用來轉增資的盈餘之前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100%全退,就算兩者都不是,也可以退稅40%。

上面所說的退稅,是退給企業的投資者而不是企業本身,只是實務操作上官方都先退到企業帳戶中,企業幫股東代收這筆錢並進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後,股東可以選擇將這些退稅款匯到境外,也可選擇再轉投資進企業註冊資本中,甚至最近相當流行拿來購置個人房產(注釋2:根據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公司股東若以利潤再投資用於大陸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需要說明的是,利潤再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2、慎選償還外債或其他權利金的匯出時機:除了盈餘匯出常見是因將資金匯回母公司外,向母公司償還外債、或以支付母公司商標授權、專利使用、專有技術、技術服務、諮詢甚至佣金等原因,也都是外商將資金匯回母公司的合法程序,但台商在考慮以這些合法途逕,申請將人民幣結匯為美元匯出境外時(注釋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18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為企業和個人開展服務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標授權、專利使用、專有技術、技術服務、諮詢等既可以支付外幣,也可以支付人民幣),首先便要考慮人民幣預期升值的因素。由於人民幣不能直接結匯為台幣,必須以美元作為中間貨幣,如果弱勢美元的情況出現,將使台商在人民幣、美元、台幣間的外匯風險更高。因此,必須慎選外債或各種權利金匯出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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