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財務人員管理四關鍵
因財務人員通常掌握公司資金、供應商及客戶名單、採購及銷售價格、員工薪資等很多重要資訊,台商在聘用及管理財務人員時,除了考慮品性好壞、是否取得專業職稱或證書、是否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外,還有必要要求財務人員簽署保密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
外商在大陸挑選財務人員時,常被會計從業資格證(通稱會計證)、會計電算化證、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CPA)、註冊稅務師……等所困惑,既不知其中的差別,更別提日後的人員管理,及如何讓這些財務人員發揮應有價值。
因為上面所說的這些從業資格、會計職稱、執業資格間的差異,造成外商在大陸管理財務人員時,必須有更多應注意的事項:
1、法律文件
因為財務人員接觸的全是公司核心機密,財務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公司利益,因此財務人員不能只像其他員工簽個勞動合同就可以,必須要求財務人員加簽「保密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前者是為了確保公司財務資料的保密性,後者是為了避免財務人員直接跳槽到競爭對手或上下游廠商,導致公司成本、資金等內部資料外洩,也許有人認為法律文件並無法100%達到約束目的,但實務中證明,簽了這些法律文件的外商,財務人員產生管理問題的機率遠較未簽的外商降低許多。
2、涉外財會規定
外資企業會計制度直到2002年才與大陸企業會計制度併軌,除了企業會計制度過去的不同外,外商在外匯、海關、註冊資本、外債等方面,也都與大陸本地企業財務管理重點不同,同時因為大陸財務人員的財會教育養成過程中,不但極少涉及外資領域,就是連大陸註冊會計師(CPA)的考試,也極少有外資相關的財會內容,造成大陸會計人員對外商最需要的財會涉外專業普遍不足,這雖不是大陸財務人員本身能力的問題,但卻是外商不得不留意的地方。
3、稅收優惠
上面提到大陸財務人員因為教育等大環境原因,對外商所需的涉外財會規定陌生,更別提要如何運用外商稅收優惠政策,像盈餘轉增資可以退40%的所得稅,如果企業本身是出口型企業及先進技術型企業,甚至可以100%全退,又例如先進技術型企業可以「兩免六減半」,比一般的「兩免三減半」多三年半稅,或是出口型企業可以享受稅率不低於10%的半稅,高新技術開發區中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將所得稅稅率降至15%等(注釋:2008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廢止,其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盈餘轉增資退稅,及類似針對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優惠政策等均隨之而廢止。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均可享受3免3減半、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則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等。不過,仍有個別專門針對外商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符合規定條件下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大陸財務人員如何利用上百條外商可以引用的節稅政策,幫企業合法省下更多的稅,也是外商在管理大陸財務人員的重點。
4、行業規定
財務人員的工作因為涉及倉庫、採購、銷售、成本、報表等環節,造成財務是所有部門中,與企業運作關係最密切的部門。所以財務人員如何利用最新行業規定,像近期最熱門的開放外資貿易及零售,允許外商取得進出口權,或是針對IC產業採購設備特殊退稅政策等,都會直接影響外商利益,這些行業法律法規雖不都屬於財會領域,但卻也是財務人員不可不知的事項。
台商在大陸的財務人員還必須對台灣投審會相關規定有些了解,例如大陸財務人員不知道台商盈餘轉增資前,要先報台灣投審會同意,不可直接在大陸就操作盈餘轉增資,否則會因為未遵守投審會規定而受罰,也會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