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工廠增加貿易範圍的好處
外商工廠直接增加貿易經營範圍,相較於單獨設立貿易公司來講,有利於整合資源、節省管理成本,在滿足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情况下,也可享受工廠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但對於出口型外商來講,在不考慮其他稅收優惠的情况下,如若出口產品的徵稅率與退稅率相差較大,通過單獨設立貿易公司出口貨物,首先,貿易公司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小於工廠,可以獲得更高的毛利;其次,貿易公司不會因進項稅額不足而依免抵稅額繳增值稅附加稅費。
台商大陸工廠透過增加貿易零售的經營範圍,達到與設立全新貿易或零售公司相同的功能,現階段已非能否獲得審批的問題,只要可行性報告等文件準備妥當,透過北京商務部審批後,台商工廠就可以直接取得貿易和零售從業資格(注釋1: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步廢止。根據《外商投資法》,除《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以外,其他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文中關於增加貿易零售經營範圍的相關規定,目前適用《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才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台商此時應當關注的已非程序類審批問題,而應思考大陸官方開放工廠從事貿易零售對自己有哪些好處。
1、節稅:台商設立貿易零售企業,除了在經濟特區(海南、珠海、汕頭、深圳、廈門)及上海浦東(實務面稅法無明文規定)所得稅稅率是15%外,其他地區設立的貿易零售企業,不但稅率是33%,也沒有任何稅收優惠政策。如果透過工廠從事貿易零售業務,則依商務部將頒發的最新規定,工廠兼營貿易零售業務量占總體營業額30%以下(一般性兼營業務是50%以下),這部分貿易零售業務的納稅依據,仍可跟隨工廠主體適用的各項製造業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台商工廠從事貿易零售業務,在貿易零售營業額不超過工廠總體營業額30%前,仍應透過工廠增加貿易零售經營範圍,達到經營貿易零售的目的,「順便」享受工廠稅收優惠的各項好處,一旦貿易零售營業額超過工廠總營額30%,再設立新貿易零售企業。(注釋2: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廢止。)
2、投資單純、降低風險:一般情況外商在大陸的投資架構都是公司數目越少越好,一方面為了讓投資架構單純化,同時也為了降低財務處理的稅務風險,畢竟多一套帳就多一個被查稅的機率,因此工廠增加貿易零售經營範圍,可以省去企業再成立貿易零售公司的麻煩。若因業務產銷必須分離,仍可在行政管理上細分,法人主體及財務運作仍在同一工廠架構下進行。
3、建立大陸零售通路:大陸官方這次開放外商工廠從事貿易零售非常明顯在「抓貿易(批發)、放零售」,只要經營範圍中有批發、貿易字眼,全部得在北京商務部審批,而一定面積及店面數以下的零售業,省級以上外經貿及經貿部門(注釋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外經貿部)」已改為「商務部」,「外經貿部門」已改為「商務部門」)就可以審批,這使以前工廠進軍大陸內銷通路的限制大幅解除,今後以工廠成立的零售店面,除自產產品,也可以銷售其他非自產產品,使從事大陸內銷的工廠,特別是消費性產品的台商,可在過去通路基礎上,迅速擴充商品種類及店面數量。
4、提升營業額、創造利潤:如果沒有新產品或新技術,就算訂單不愁,工廠最終還是會因為產能限制,使營業額無法突破,貿易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例如,本來就要採購大量原物料的台商,也許也能兼營相同原物料的買賣,又如本來就已在大陸廣建經銷通路的工廠,也可以透過代理其他產品,或與原通路性質相類似的產品,不增加行銷費用,透過原有通路、但增加銷售產品運作下提升總體業績,而各項生產成本攀高、企業利潤降低,工廠透過兼營貿易零售,或多或少也可以「貼補」一些企業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