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審計對台商的必要性


大陸目前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公司外,其他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年度審計。實務中,台商多數仍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報審計,希望借助會計師的專業,覆核公司財務核算的正確性。但對台商來講,更具意義的應是會計師出具的管理建議書,或者進行財務檢核,從內控內稽、稅務風險、稅務損失、稅收優惠、財務核算、海關外匯等各方面進行核查,並提出存在問題、注意事項和改善建議。

審計是台商每年都要做的法定工作(注釋1:《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企業工商年檢時,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007年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和增強監管的針對性,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應提交審計報告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仲介、外派勞務仲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以及三年內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也應當提交審計報告,其他企業可以不要求提交。
不過,《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已被2014年8月19日發布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廢止;《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已被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4〕138號)廢止。
因此,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公司外,比如:《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等,除此之外,其他企業可自行決定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是否需要進行審計)
,許多台商不重視大陸審計,更不重視挑選執行審計的大陸會計師事務所,忽略年度審計對企業的重要性。事實上,不管繳納企業所得稅(注釋2:目前多地稅務機關已不再要求台商進行匯算清繳時財務報表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向銀行貸款、甚至是股票上市,最後都是以審計報告作為計算基礎。因此,大陸審計過程中,是否在法律範圍內為企業著想、是否在乎審計報告最終品質都會直接影響台商利益。

大陸審計與台灣相同,也包含了財簽和稅簽兩部分,財簽根據大陸企業會計制度簽證(注釋3:上市公司必須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一般的公司可以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稅簽則根據大陸稅法要求,在財簽基礎上調整。大陸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在許多科目處理上有不同規定,例如開辦費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要求在開業第一個月就一次入帳,而稅法則要求須分五年攤提(注釋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類似這種情況便造成台商利潤有「財簽利潤」與「稅簽利潤」兩種,納稅看的是稅簽利潤,銀行貸款或上市看的是財簽利潤,兩者間的關係可以看出審計的重要。

大陸審計不該只是形式,台商可留意以下幾方面,好讓審計為自己的企業創造更多效益。

1、用「財務檢核」補強審計不足:審計報告在台商執行管理或各種改善過程中,並不具備實質意義,因為審計報告的內容不是從管理出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管理建議書」才是審計的另一關鍵,一般大陸會計師事務所都只出具審計報告不出具管理建議書,也沒有向台商反映審計過程中看到的問題。這除了讓台商喪失改善機會,也無法降低經營風險。

除了管理建議書,台商還可以財務檢核方式,在稅收優惠、稅務風險、內控內稽三方面,對企業進行財務健康檢查,除了補強審計工作不足,還可以財務檢核報告作為基礎,與大陸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溝通,據理力爭對自己最有利的審計結果。

2、考試與執業的落差:很多銀行提供台商貸款時,都會要求招牌「硬」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一般來說,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比較具有公信力;另一方面,實際負責審計的大陸會計師,對涉外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也很重要,實務中常發現大陸會計師在考試與執業間有很大落差,特別是那些註冊會計師不考試,台商又常遇到像水、電、煤氣等費用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造成進項減少直接導致現金損失,或運輸代理業發票明明不能作為進項抵扣(注釋5: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因此,目前取得的運輸代理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予以抵扣),否則會被視為偷稅的法律風險等,都應該由負責審計的會計師提醒。

3、釐清台灣會計師角色:台灣上市上櫃或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簽證的台灣會計師必須到大陸子公司查帳,作為台灣母公司簽證必備條件,所以很多台商把大陸子公司發生的審計問題也怪罪於台灣會計師,這不但不公平也不對,因為台灣會計師赴大陸,不是從大陸企業會計制度及稅法角度去查帳,而是以台灣法律法規的基礎判斷,大陸子公司的審計工作勢必得由取得大陸執業會計師資格,且在大陸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才能審計並出具最終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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