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合法收付回扣重點
台商應瞭解大陸佣金、折扣、回扣的不同之處:佣金是支付給第三方中間人(企業或個人)的勞務報酬,憑服務發票可以入財務帳;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回扣則是企業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佣金、折扣皆屬於可以入帳的合法經營行為;回扣屬於商業賄賂,超過人民幣20萬元以上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台灣除非是公務員,否則對收賄或行賄的法律定義相當寬鬆,台灣商業行賄及商業收賄甚至沒有明文規定,在台灣因商業行賄而被定罪的案例少之又少,就算有商業收賄行為,往往會轉向背信或侵占罪名處理。
大陸就不相同,對商業行賄及商業收賄都有明文規定,依不同層面產生不同罰則。
曾有外商公司派駐在大陸的外籍採購人員,藉由長期掌控對台商採購下單的權力,要求台商支付採購金額中的一定比例作為回扣,最後在大陸被母公司依大陸法律起訴。也有台商內部採購或業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取廠商回扣而鋃鐺入獄,甚至台商自己為了達成銷售目的,以支付回扣方式取得訂單也很常見。
正由於回扣的存在,在大陸是個由來已久的事實,從台商最近幾個因商業行賄或商業收賄而被判刑的案例,可看出台商在處理「回扣」問題時的法律意識相當薄弱,就算是在支付不得不支付回扣情況下,也應小心保護自己,留意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先從大陸民事責任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定義「賄賂」與「佣金」的差異,「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指出,帳外給予回扣的行為稱為賄賂,如果給予的回扣能在財務報表上入帳,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佣金而不是回扣。
回扣到底是發生在帳內還是帳外,是判斷大陸商業賄賂的重點,回扣的定義不限於金錢,哪怕是招待旅遊、贈送物品等也都在回扣定義範圍內,如果企業因他人支付自己員工回扣而造成企業損失時,可提起民事訴訟直接要求賠償。
其次,對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企業仍可追究行政責任,這裡所指的行政責任最常見是由政府行政部門所開出的罰單,對於一般的商業賄賂行為,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由案發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商業賄賂情節輕重給予人民幣1萬到20萬元不等的罰款,並沒收因商業賄賂而產生的非法所得,作為行政處罰。(注釋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19條規定,經營者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最後,台商最須注意的刑事責任層面,因大陸刑法明文規定,對收受商業賄賂的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額巨大時甚至可超過五年。如果是從事商業行賄的人,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時刑期可在三年到十年間。
台商在大陸從事各項公關或業務時,對回扣或佣金的處理必須要謹慎小心,才不會重演近期許多台商因回扣所造成的法律事件。除了刑期外,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詳細列舉構成商業賄賂的金額,在商業收賄方面,只要是收受數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條件下便達到追訴標準;行賄方面,個人行賄超過人民幣1萬元,或是企業行賄超過人民幣20萬元時,也都構成追訴商業賄賂罪的條件。(注釋2:雖然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已被廢止,但依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10條、第11條,對於立案追訴的商業受賄和行賄金額並無變化。)
台商在大陸從事各項公關或業務時,對回扣或佣金的處理必須要謹慎小心,才不會重演近期許多台商因回扣所造成的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