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常查處的增值稅抵扣事項
近年大陸增值稅政策不斷變化,目前增值稅可以抵扣的憑證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還包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旅客運輸扣稅憑證等。台資企業的財務人員需了解哪些發票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特別注意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用於抵扣的稅務風險,例如非正常損失或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服務等。另外採購貨物時應要求供應商的採購合同、資金、發票的抬頭必須一致,但物流可與採購合同的抬頭不一致,以避免取得供應商「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風險或損失。
大陸增值稅(類似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繳納,是以銷項與進項差額作為納稅基礎,因此,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向來都是大陸稅務局查稅的重點,特別是找出哪些不該抵扣卻抵扣的事實,更是稅務局查稅最熱衷的重點之一。事實上,台商在大陸增值稅發票處理上,應留意兩部分,一是「該抵扣而未抵扣」的部分,像電費、水費、液化石油氣等費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但很多台商由於財務人員疏忽,只取得一般普通發票,喪失進項抵扣權力,這種增值稅該抵扣而未抵扣的情況,雖不會影響成本核算,但會因為多繳納原本不需繳納的增值稅,而直接造成現金損失。
「該抵扣未抵扣」還只是損失現金,如果是增值稅的另一種「不該抵扣卻抵扣」的情況,問題就嚴重了,不但會違法,一個不小心還會落得人財兩失(坐牢加罰款加滯納金)的下場。增值稅不該抵扣卻抵扣也是稅務局查稅的另一個最愛,舉例來說,台商在大陸境內運輸時,常都找一家貨運代理公司收貨,再由貨運代理公司去面對鐵路、公路或航空等最後的運輸單位,問題就在貨運代理公司是個中介行業,開給台商的發票是「運輸業代理業」發票,並不是實際從事運輸行為的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輸業」發票,運輸業發票是被允許作為進項抵扣7%的合法憑證,而「運輸代理業」發票則是完全不被允許抵扣(注釋1:《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交通運輸服務業增值稅率為9%,運輸代理適用物流輔助業增值稅稅率為6%),但實務中有太多台商因為不知道兩者差別,糊里糊塗的將「運輸代理業」發票當作「運輸業」發票,並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而被稅務局查處並遭到一連串處罰。
運輸工作的發票正確作法,是在將貨物交由貨運代理公司承運前,就必須要求貨運代理公司除了開具自己的運輸代理業發票,還得提供真正運貨的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輸業發票,如此才不會既沒抵扣到7%的增值稅,最後還賠上偷增值稅的偷稅法律風險,除了運輸代理業發票,像超過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廠房建設過程中的工程物資等,也都不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基礎。(注釋2:《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2)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意味著自2009年1月1日起,大陸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性增值稅。)
另外,增值稅中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也是台商常被稅務局查處的重點,最常見的情況不是台商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而是拿到供貨方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台商卻拿來抵扣,「虛開增值稅發票」對台商最麻煩的是拿到的發票,是真發票而不是假發票,只憑現場判斷很難知道到底是不是虛開發票,從2002年的金稅工程開始,特別是2004年7月1日全面取消手工版發票,全面改由電腦開立增值稅發票後,這種風險才大幅降低。
但台商還是必須小心,因為只要是拿對方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進項抵扣,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就可能觸犯刑事責任。(注釋3:現行規定已將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