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納稅擔保對台商的實際影響


2005年7月1日《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1號)正式實施,明確納稅人既可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也可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擔保。納稅人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或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稅務機關既可以要求納稅人自行繳納稅款、也可以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台資企業應慎之又慎的成為其他企業的納稅保證人,以避免為被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資金風險和法律風險。

「納稅擔保」在大陸不能算是個新鮮名詞,企業運用「納稅擔保」達到類似保稅的作用也很常見。大陸各地海關依企業經營狀況或信用記錄,允許企業以銀行開具的保證函取代企業因進口物品繳納的關稅,以避免資金積壓,但前提是企業與銀行間必須建立長期信用關係,否則銀行不會輕易開具保證函,保證函不但涉及相關手續費,有時也牽涉到企業應提供銀行多少價值的財產作抵押。

納稅擔保在海關系統已經行之有年,但稅務系統從未明文規範過,因此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最近頒布第11號令「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後,外界莫不將此新法與兩稅合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增值稅新制(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或預約定價等稅改措施聯想在一起,當作大陸整體稅改中的一環。

這次納稅擔保的新規定,指的是當企業無力支付稅款時,稅務機關可要求第三方以相對應的財產進行擔保,該辦法附件中的「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納稅擔保財產清單」及「納稅擔保書」等制式表格來看,國家稅務局已經向海關學習過去接受「保證函」的經驗,把「擔保」作為日後確保稅收的重要手段,也可降低企業賴稅情況。

對台商來說,在白紙黑字法律條文外,更必須知道「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背後透露出的訊息,也可了解大陸官方擴大稅收與強化查稅的決心,企業將很難再以銀行帳戶中現金不足或其他理由拖延納稅時間。今後稅務機關一旦懷疑企業漏稅偷稅時,可以直接啟用納稅擔保,確保企業的欠稅可如期繳納。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會引發新的查稅風險,以下幾種企業可能會被認定為逃稅漏稅,也可能會成為稅務局「核定利潤」與「納稅擔保」交叉試點進行徵稅的首批企業。

1、長期虧損:經營期超過五年,尤其是經營期超過十年以上的企業,未盈利或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除了會主動核定利潤率之外,也會要求企業以第三方擔保方式確保國家稅收。

2、虧損或微利、但不斷擴廠:企業帳上虧損或利潤微薄,但工廠規模卻逐年擴大,可能使稅務機關質疑報表的真實性,懷疑企業將利潤進行某種程度的移轉。

3、利潤急增或急減:企業免稅期內利潤驟增,一旦進入繳稅期後利潤卻驟減,類似情況稅務局會以企業操縱報表達到不繳稅的目的為由,主動為企業計算利潤再課稅。

4、透過境外公司交易:台商常用境外公司的OBU帳戶作為移轉定價的利潤所在地,一旦企業財務報表上的銷貨方或進貨方都是境外公司,稅務局很可能會主動核定利潤引發稅務風險。

其他還包含嚴重的關係人交易、假來料加工、毛利忽高忽低等,也都是稅務局查稅時高度關注的重點。可以預見,先「核定利潤」後「稅收擔保」,將成為稅務機關查稅時最有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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