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外匯貨款的結匯新規分析


之前外匯局對預收貨款結匯的監管政策包括預收貨款單筆收入在20萬美元以上的外匯收入符合規定才可結匯;預收貨款名義結匯的額度是前12個月出口收貨金額總額的30%。自2012年8月1日起,預收貨款不再有結匯額度限制而是總量控制,預收貨款的控管指標為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貿易信貸餘額比率大於25%,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發生額比率不得大於10%。

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心理,加速境外資金以各種管道匯入大陸賺取匯差。中共國家外匯管理局剛頒布「現階段完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前大陸官方都只控制資本項目下的外匯進出,對經常項目的外匯控管不太嚴格。

舉例來說,以前外商註冊資本一到位,會計師驗資完畢後就可以毫無限制的自由結匯,現在不同,因擔心熱錢透過註冊資本進入大陸,除企業日常正常的小額費用,外商要將註冊資本內外幣結匯成人民幣,除了要有正當理由,還須檢附其他合同等法律文件佐證,甚至就算結匯後的人民幣,也必須由銀行直接撥款進準備付款的對方帳戶,不能在外商自己的銀行帳戶上停留。(注釋:根據外管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意味著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但結匯所得人民幣仍需按照原外匯資本金的使用用途進行支付。)

但看得出來,大陸官方已經意識到除資本項目,經常項目也是境外熱錢進入大陸的重要途徑,因為過去幾乎沒有管制,外管局才頒布這次限制經常項目的外匯結匯規定,對於預收貨款或轉口貿易等單筆收入在20萬美元以上的外匯收入,就須符合新規定才可結匯,否則不允許外商像過去一樣自由結匯。

這次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結匯限制,外商可以從以下四方面思考對策。

1、單筆收匯20萬美元以下:早年外商如果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都須到北京外經貿部(現為商務部)審批,很多外商因為怕麻煩,或在地方政府鼓勵下,便把超過3,000萬美元的企業拆成多個企業,讓每個企業的投資資金都在3,000萬美元門檻下,相同道理,面對這次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結匯新規定,外商如果真的有預收貨款超過20萬美元,而且又急著結匯為人民幣,以支付大陸境內備料等資金需要,沒有時間完成所有規定程序,控制單筆預收外匯在20萬美元下,進行多次結匯也可以考慮。

2、加快出貨動作:只要不是預收貨款,正常出貨下的外匯收入結匯還是和之前一樣,沒有任和改變,只要台商不是為了套匯,而是真的有預收貨款,只要加強自己內部管理,提高出貨效率、縮短收到預收貨款與真正出貨時間,憑著報關單與出口收匯核銷單,一樣可以辦理結匯,也自然降低限制預收貨款結匯的衝擊。

3、外匯收入的理由為服務或其他非貿易項目:這次限制外匯收入結匯為人民幣,主要是針對貿易行為中的外匯收入,對於以貿易以外如服務、收取權利金等理由的預收外匯,則不在結匯限制範圍,因此台商也可以利用對境外提供勞務服務,或收取智慧財產權權利金等理由進行預收外匯,也可達到滿足大陸境內急需人民幣的資金調度目的。

不論如何,賺人民幣升值匯差肯定不是台商調度資金重點,台商仍應以企業真正需要,作為資金調度的判斷依據,如此面對預收貨款結匯新規定,才能找出最有利企業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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