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看升 台商因應措施
大陸的外匯政策從2005年至今已經較大變化,預收貨款不再有額度限制而是總量控制,預收貨款的控管指標為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貿易信貸餘額比率大於25%;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外債從限制結匯改爲實行意願結匯,外債結匯也放開可以償還人民幣貸款。目前企業無論在資本項目還是經常項目皆可以自由結匯,只是資本項目結匯所得人民幣仍需按照原外匯資本項目的使用用途進行支付。
對台商來說,現階段面對人民幣升值,不是思考如何賺匯差,而是要留意大陸官方為降低人民幣升值壓力採取的一連串外匯措施。這些外匯措施不但可能打亂台商原本正常的財務操作,更會讓台商在人民幣還未升值前,就直接蒙受損失。
大陸官方近期為了因應人民幣升值,實施的新外匯政策可分為三部分:
1、經常帳戶:為解決外商利用「延期付匯」或「遠期付匯」手段屯積人民幣外管局2005年2月5日頒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藉以逼使外商回到正常外匯支付的軌道上;其次,5月17日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現階段完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限制外幣結匯為人民幣的作法,防止境外熱錢以預收貨款等四個理由進入大陸。(注釋1:根據《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大陸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外資企業的預收貨款不再有額度限制而是總量控制,預收貨款的控管指標為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貿易信貸餘額比率大於25%,即貿易信貸餘額比=(預收貨款餘額+預付貨款餘額+延期收匯餘額+延期付匯餘額)/(出口額+進口額+收匯額+付匯額))
2、資本帳戶:實務中曾發生外商設立公司卻不實際經營,而是利用註冊資金掩護境外資金進入大陸,並進一步兌換為人民幣的情況,因此,2004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限制以註冊資金名義進入大陸的外幣資金結匯為人民幣,外商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後,才能將註冊資金結匯,不再像過去那樣,愛將註冊資金結匯多少就結匯多少,同時,這項規定也嚴格限制了外債額度必須控制在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間的差距。另一方面,2005年1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外借款的金額,並納入外債管理日常規範中(注釋2:根據《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意味著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但結匯所得人民幣仍需按照原外匯資本金的使用用途進行支付)。
3、行政管理:大陸官方除了以上述的外匯措施外,也在行政部門中採取降低人民幣升值壓力的若干措施,例如,為了鼓勵大陸企業赴海外投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或針對個人資產轉移至國外或協助跨國公司擁有比較寬鬆外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都是利用行政管理來降低人民幣升值壓力的具體表現。
大陸官方也努力防堵其他投機方式來加大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像是「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目的便在進一步防止外商借外匯貸款,結匯後歸還之前人民幣貸款的作法,而是要求除出口押匯以外的外匯貸款一概不得結匯,或類似以借來的外債結匯後償還人民幣貸款,再借外匯貸款償還外債等,官方類似措施還包含今年4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將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借款也都納入外債管理額度中。(注釋3:根據《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規定,自2016年6月9日起,境內企業(包括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均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並且償還人民幣貸款不在負面清單的範圍,即外債結匯可以償還人民幣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