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確保被動遷時的最大利益
專欄所述拆遷免稅的政策早已廢止,目前大陸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主要適用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於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其中搬遷費用支出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等。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最長五年搬遷期),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台灣叫拆遷,大陸稱「動遷」,因為馬路拓寬,或工廠所在地由工業區改為商業、住宅區等原因,讓許多在大陸設廠的台商面臨被迫動遷。對企業來說,工廠動遷是大事,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與財稅問題。
在大陸,負責動遷的一方開始動遷前,除了要公告動遷計畫,最重要的是要取得「動遷許可證」,因為必須要有動遷許可證才能合法進行後續拆遷工作。同時,動遷過程中的補償金認定標準,也就是資產評估報告上的評估時間依據,是以取得動遷許可證的日期作為基準點,這會因為評估時間不同、市場行情不同,直接影響到評估價格。另外,如果動遷方與被動遷方一直無法達成動遷共識,法律上將由政府部門介入仲裁,必要時可強制執行動遷。
台商在大陸成為被動遷方,本身常處於三種狀況:一是自己只租賃廠房,這是最不利的情況,除了向房東要求一些賠償,無法得到政府任何補償;其次是土地廠房都屬於台商,也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及產權證,且動遷目的是為了道路一類的市政建設,可以與政府協商,採取評估報告的估價標準作為談判補償時的依據;最後就是土地廠房也屬於台商,但不是為了市政原因動遷,而是政府要將地皮賣給開發商,進行商業或住宅開發,這時的實務操作應該是將賣掉土地獲得的款項,先按之前購買土地的原值及廠房現在重建的價值補償台商後,再將剩下土地增值的款項,與地方政府進行比例不等的拆成,實務上都是政府占類似六、七成等大部分比例。
不管那種情況,台商在被動遷過程中都要留意以下幾點:
1、動遷衍生的補償金或收入都免稅:很多台商誤以為動遷補償是一種收入,要開發票且要納稅,以上海為例,上海市稅務局有一種「上海市企業單位統一收據」,雖然是收據,卻有發票代碼及發票號碼,也是由稅務局列管,被動遷方向稅務局請領這種收據,並在收到補償款後開立這種收據給動遷方做帳,過程中不需繳納任何稅金(注釋1:專欄所述拆遷免稅的政策早已廢止,根據《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於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最遲不超過5年,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補償金的內容:除了土地廠房等因動遷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可憑資產評估報告要求賠償,台商還可針對機器設備搬遷造成的耗損,及在新址重新組裝或動遷過程的搬運費,停工停產的損失等多方面求償(注釋2:根據《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搬遷補償收入包括對被徵用資產價值的補償;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其他補償收入)。
3、動遷後的工商登記及銀行貸款等問題:台商還要注意動遷後新地址的工商登記問題,特別是要思考需不需要延用過去的舊公司還是趁機會設立新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新舊廠一不一樣在15%、24%、30%的三種企業所得稅稅率間(注釋3:自2008年兩稅合一後,24%,30%稅率已取消。現在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當然還是有少數地方有優惠稅率,如西部大開發地區、橫琴新區、前海特區等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如果新廠稅率比舊廠更高,那就得不償失了。如果土地或廠房之前有設定抵押,那在動遷前必須先償還已貸款的款項,取回乾淨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交給動遷方後,才有可能獲得補償,否則就必須與動遷方與銀行三方協商,安排動遷補償金先撥給銀行,銀行解除設定後,再將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交給動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