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財務主管法律風險分析
針對進口設備高價低報、保稅與非保稅物品篡料、收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違法事項,各主管機關除對公司處以補徵稅款、滯納金或罰款之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會處以罰款,甚至處以刑責。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刑法中是重罪,其對個人的最高刑罰可到無期徒刑。隨著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及大陸各部門聯網核查及資訊共享,更加容易比對及發現各種異常或違法事項,台籍財務主管更需注意日常事務的規範處理。
派駐在大陸的台籍財務主管最必須留意的三項法律風險。
1、進口設備高價低報:有些台商為符合進口設備免關稅,會高報進口設備價值減少自己原本應到位的出資資金,一般通稱「低價高報」,但有更多台商為少繳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及關稅,採取相反的「高價低報」作法,這種情況一旦被海關發現,或最常見被離職員工檢舉,則負責操作進口手續的台籍財務主管,會被海關列為優先調查對象傳喚,傳喚一般不會超過12小時,但若認為嫌疑重大,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拘留長達14天,依大陸刑法,這種高價低報行為的業務直接主管或間接人員,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數量金額較大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見得要台籍財務主管自己親自經手設備進出口程序才有法律問題,只要海關環節出了問題,財務主管都有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2、保稅與非保稅物品篡料:台商既從事外銷也從事內銷,保稅與非保稅料件篡料情況時有發生,大陸刑法第153條及154條中,將這種保稅與非保稅的篡料行為定義為走私,除了公司本身要判處罰金,財務主管等直接、間接業務負責人員,與上述「高價低報」情況一樣,都視情況處三年以下、及三年到十年不等刑期。
3、收受虛開增值稅發票:虛開增值稅發票指開票方未在當地稅務局納稅,而收票方卻逕行作為進項抵扣,形成收票方也偷逃國稅的行為,並構成明確的刑事責任後果,很多台籍財務主管以為只有虛開增值稅的一方才有法律責任,其實不然,收受虛開增值稅發票一方,必須先證明自己不是用這些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作為增加進項少繳增值稅的目的,但實際上,最後有很多台籍財務主管都是受公司要求,以來路不明的增值稅發票做帳,卻不知自己也已捲入相當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