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應事前規劃操作細節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章節,隨後稅務總局又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等,明確關聯關係判定標準、關聯交易類型、需提交的申報資料及相關罰責等。台商應考慮外匯、資金、稅法等方面,結合大陸對關聯交易的查處力度,綜合上述因素制定移轉定價的模式,以避免關聯交易的相關風險。
決定從事移轉定價前,台商要先確認自己透過移轉定價想達到什麼目的?為了節稅?還是為了資金調度?或基於營運模式上的某些特殊需要,不得不透過移轉定價支付相關費用,不論最後是怎樣的理由讓自己決定從事移轉定價,都必須透過事前分析移轉定價的利弊得失,才能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因為不同公司、業務型態、交易條件、甚至是不同地區及時間階段,都會讓移轉定價對企業造成不同影響。
以在大陸投資台商為例,早年因為外匯管制及經濟環境不透明,讓台商幾乎都以移轉定價模式將資金置留在OBU中,但經過大陸這幾年變化後,台商得重新審視過去建立移轉定價架構,是否還符合現階段最大利益。
最近常被用來檢視台商移轉定價是否可行,或該怎樣規劃移轉訂價的要素有以下幾點:
1、人民幣升值:人民幣目前還是看升,最近匯率走勢也印證了這個看法,儘量持有人民幣資產或貨幣,也自然成為所有台商財務操作的目標,但現在資本項下的結匯已有了很多限制,在貿易項下結匯相對寬鬆下,透過移轉定價將資金留在海外,從匯率角度來看不見得有利,將外幣貨款收進大陸,以人民幣形式持有才是有利的規畫。
2、外匯管制:大部分台商操作移轉定價,都是因為大陸外匯管制導致自己在台灣的母公司無錢可花,或無法支付海外特定對象的佣金,事實上,這些年來大陸官方對以各種理由支出外匯,已比之前放鬆很多限制,像權利金、佣金(暗佣或明佣),或盈餘匯出等,只要完成相關稅費的繳納或官方手續,直接在銀行辦理即可,外匯管制造成移轉定價的必要性已大幅降低。
3、所得稅稅率:規劃移轉定價的另一個關鍵,是企業的利潤最後要產生在何處?如果沒有特別考量,所有企業都會把利潤留在稅率最低的地方,以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例,在免稅期內進行移轉定價實在沒有任何意義,如果以台灣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注釋1:台灣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2010年度調降至17%,2018年度起又改為20%),和大陸15%或24%(視各地情況還要加上3%的地方所得稅)的所得稅稅率及兩免三減半,兩免六減半不等的優惠期限(注釋2: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同時,稅務總局制定了過渡期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實施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比起來,在大陸進行貨物出口價格低報的移轉定價模式,也找不出真正的好處。
4、稅務風險:近期台灣與大陸稅務機關紛紛針對移轉定價進行查稅,很多台商在台灣的母公司被查稅,大陸的子公司也一樣被查稅,這正是所有從事移轉定價的企業心裏最大的壓力,實務中再高超的移轉定價技巧都無法完全避免稅務機關對移轉定價查稅,回歸到真實交易面,透過外匯、資金及稅務層次的規畫,取代原先從事移轉定價的理由,才是解決移轉定價真正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