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新版個人所得稅課稅規定
專欄的依據國稅發〔2005〕120號文目前依然有效,其中個人與扣繳義務人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交叉核對的政策並未具體執行。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台籍個人在大陸的所得應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若支付單位未代扣代繳,台籍個人應自行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支付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台籍個人若屬於非居民納稅人,無需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屬於居民納稅人,則有可能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10月1日起,大陸官方開始執行多項與台商個人有關的新政策,例如之前專欄曾分析過,專門針對在大陸工作的台港澳居民,將要求比照大陸居民強制繳納社會保險金(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的政策,(注釋1: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規定,將在內地(大陸)就業和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的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幷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而另一項由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120號文,也就是針對個人納稅的新規定則更為台商關注。
與過去台商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比起來,新法不但多達59條,更重要的是在「納稅資料的建檔,申報納稅的形式與途徑,及稅務機關以外的官方單位配合查稅」三部分差異最大。
首先,過去台籍個人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每年年度匯算清繳前,稅務單位會保留當年度的個人納稅記錄外,台商如果是離職、更換工作,或是出境一段時間後再重返大陸就業,都不會保留過去的納稅記錄;以後則不同,稅務機關將會針對個人建立起高達30多項內容的個人資料及納稅檔案,只要台籍個人在大陸繼續支薪,則檔案就會調到所屬的地稅局持續記錄,這種系統性的個人所得稅記錄作法,將會使台籍個人在大陸的薪資狀況更為透明,在某種程度上,也將更大幅度地強化各地稅務局對個人所得稅的裁量權限,從本法的第58條「由省,直轄市等稅務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中,也可印證這個趨勢。
其次,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方式上,台灣的個人所得稅申報,都是以年度為單位由各人自行進行,而大陸過去由企業每月代扣代繳的方式,今後除了企業繼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將再加入類似台灣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申報作法,也就是今後台商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須由企業及個人同時申報(注釋2:無需企業和個人同時申報。《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的,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居民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雇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係,將本應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託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無住所個人未委託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後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資訊,包括境內雇主與境外關聯方對無住所個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況以及無住所個人的聯繫方式等信息),並由稅務局進行申報資料的交叉比對,如此一來,類似利用在多家企業支領薪水,將所得拆解成多筆小收入,以稅率落差進行避稅的作法,或是某些演藝人員、講師、及其它不定期在大陸有收入的台灣居民,都將會面臨要繳納比現在高出許多的個人所得稅的結果。
最後,也是讓台商最擔心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基礎將不再只是依稅務機關所能得到的個人收入而已,而是將建立起所謂的「協稅制度」,特別是稅務局將與公安(出入境)、銀行、房管、交通、外匯等官方單位進行資料交換,過去台商常利用大陸出入境管理單位與稅務機關沒有連線的漏洞,在大陸工作卻不申報個人收入,或是在大陸有隱性收入,或購買與申報收入不對稱的車輛或房產,又無法說明資金合理來源者,上面所說的協稅制度有可能會讓台商存在一定程度的個人所得稅風險。(注釋3:協稅制度更加強大。金稅三期工程整合了稅務、工商、社保、公安、質監等多個行政監管機構,各部門間資訊共用、工作協同更加便捷。)
從實務來看,此次的新個人所得稅課徵辦法,因為涵蓋範圍不只針對台商,而是包含大陸居民在內的在大陸支薪人士,因為範圍大,牽涉面廣,勢必需要一段時間來架構電腦系統,再加上各地稅務局都還沒有頒布各地的納稅申報細節,預估還會一段時間才會全面執行,台商未來必得妥善規劃自己在大陸的資產,收入與納稅間的關係,並在稅務局建立起個人檔案前就進行資產整理,才不會引發不可預知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