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聘僱女性員工法律分析


隨著大陸初婚平均年齡逐年推遲,國家層面已經取消「晚婚」、「晚育」的規定,各地原來的晚育產假紛紛調整為產假獎勵假或生育假。大陸之前只有晚育情形才可以享受陪產假,自2016年起,調整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即可享受,但各地政策不一。
需要注意的是,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定解除情形。

「婦女能撐半邊天」是大陸形容女性社會地位最好的形容詞,女性員工的勞動人事管理,也是台商在大陸進行人力資源規劃或處理勞動人事糾紛過程中,讓人最不能理解、也是法律法規中最傾向勞方的部分。

台灣老闆常拿大陸女性員工勞動人事規定與台灣對照,發現大陸女性員工的法定福利常常超越台灣,例如台灣女性產假是56天,大陸23歲以下生育是三個月產假、23歲以上稱為晚婚晚育,產假則有四個月,這種對女性的特殊社會保障還有很多,以致台商聘用女性員工、或聘用適婚年齡、或結婚但還沒有生育的女性員工時,必須多些考量的原因。(注釋1:大陸之前規定,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的為晚育,但實際上大陸初婚平均年齡逐年推遲,從國家層面已經取消「晚婚」、「晚育」的規定,因此各地原來的晚育產假紛紛調整為產假獎勵假或生育假。比如上海、江蘇、廣東、浙江等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均可另外享受獎勵假30天,即產假普遍達到128天,還有的地區比如四川獎勵假長達60天。對於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女職工而言,產假期間的工資,即生育生活津貼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但如果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的,則用人單位應補足。)

分析大陸有關女性員工勞動法律法規,有幾點台商要特別留意,也是人事管理最容易疏忽的重點。

1、計劃生育範圍內才受保障:類似未婚懷孕或未符合生育一胎以上條件的懷孕,都不在法律法規保障範圍內,企業也就不需承擔相對應的法定責任。(注釋2: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可享受地方獎勵假,文中提及的未婚生子或不符合生育多胎條件的,則不在地方法規提供的獎勵假範圍內。雖然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但其仍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家法定的98天產假。)

2、繳納生育保險金:很多企業逃避繳納生育保險金,其實非常不划算,因為以上海為例,上海生育保險金繳費比率不過0.5%(城保與養老保險金繳費基數相同,鎮保則依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蘇州1%(與養老保險金繳費基數相同)。如果企業未繳納,可能導致女性員工的產前檢查費用、產假期間工資、生育費用(因生育的檢查、接生、住院、藥費等)最終都轉嫁由企業承擔。(注釋3:上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小城鎮社保制度,即文中簡稱的「鎮保」。)

3、懷孕期間的「四不得」:企業中的女性員工一旦進入懷孕期,則對該女性員工企業有四項不得進行的勞動人事安排部分,分別是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非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營私舞弊、有刑事責任及主動離職),不得降低基本工資,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工作(晚上22時到凌晨6時)。

4、產假期間的計算:前面提過,23歲以下產假90天,23歲以上多30天,難產(剖腹生產也定義為難產)多15天,一次生育每多一胎再多15天。換句話說,如果有個女性員工25歲剖腹產下雙胞胎,則產假總計為150天(90天+30天+15天+15天)。(注釋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獎勵獎」30天、60天等各地不一。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

5、哺乳期內可提早下班:生產後一年內時間稱為哺乳期,哺乳期內除了繼續執行上述第3點「四不得」要求外,女性員工還可以每天抽出一小時哺乳,但實務上大部份女性員工都以提早一小時下班回家,享受這項社會保障政策。

6、男性員工可以請陪產假(護理假):如果女性符合晚婚條件(23歲以上)生產,根據各地不同規定,男性配偶也可以申請陪產假,例如上海三天、江蘇十天,陪產假期間視同公假由企業支付全薪。(注釋5:大陸之前只有晚育情形才可以享受陪產假,自2016年起,調整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即可享受,但各地政策不一,在各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予以明確。比如上海10天,江蘇、福建和廣東均為15天,而四川為20天,在稱法上各有地方特色,有叫護理假,照顧假、陪產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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