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赴大陸境外投資注意事項


大陸2008年兩稅合一後,台商在大陸之外設立子公司所實現的利潤匯回大陸,可以申請稅收抵免和稅收饒讓。稅收抵免是在法定稅率25%的限額內,對於這筆利潤在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含)及以下五層控股架構之內實繳所得稅予以抵免,僅對實繳不滿25%的部分補交企業所得稅。稅收饒讓是與大陸簽有雙邊稅收協定且有稅收饒讓條款,對於子公司在所在國享受的稅收優惠視同實際繳稅計算稅收抵免。

台商傳統投資大陸的架構,都是先由個人股東成立境外公司,再由這個境外公司進入大陸登記設立子公司。隨著大陸公司不斷做大,許多台商的日常融資都已遷至大陸運作,加上人民幣升值,造成台商稅後利潤不願匯至境外,而以人民幣形式保留在大陸境內,此現象導致許多台商投資架構開始改變。

已有台商不再以境外公司作為整體事業的控股核心,而改以大陸公司直接對外進行投資,像是赴美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或是赴歐洲與當地企業合資設立發貨倉庫等,都是改以大陸公司作為母公司。

台商要赴大陸境外投資,在程序及重點上應分為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局及稅務局四方面來探討(注釋1:大陸政府部門改革後,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幷入市場監督管理局);此次外匯管理局公布的「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注釋2:《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已於2014年7月4日被《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予以廢止),只是將過去赴境外投資有關的外匯管理,特別是在使用境外公司(就是文件中所謂的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融資的過程,做出更多細節上的要求;同時外匯管理局也將這部分審批權力下放到地方外匯管理局,台商要留意的是,只要是依大陸法律在大陸所設立的公司,都屬於大陸法人,台商在大陸的企業自然適用這項規定。

除外匯規定外,台商在以大陸公司為主體赴境外投資前,還常遭遇兩項關鍵因素:

一、企業所得稅
據大陸稅法規定,外商能享受較低的優惠稅率(大陸法律規定稅率是33%,至於24%及15%都是優惠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二免三減半…),都是因為外商從事自產自銷生產行為才有資格引用。(注釋3:2008年大陸兩稅合一,即「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併後,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率已統一為25%,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也基本取消。)

如果是投資所獲得的利潤,除非是來源於大陸境內是免稅外,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投資所得,必須按正常的33%稅率課徵企業所得稅;換句話說,台商赴境外設立子公司,一旦有利潤後,除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在將利潤匯回大陸公司時,如果投資國與大陸沒有簽訂雙邊租稅優惠協定,須再以33%的稅率來課徵企業所得稅。如有簽定雙邊租稅優惠協定,以33%扣除當地已繳納的所得稅稅率後再行課稅,所以境外投資所得絕不是以大陸公司的15%或24%稅率課稅,境外投資所得更不可能免稅。(注釋4:大陸兩稅合一後,根據《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以上33%的抵免稅率更新為25%。)

二、回台灣併購原先母公司
台商大陸子公司的營業額或利潤常已超越原本的台灣母公司,實務中已有台商在大陸的公司,因要在大陸股票上市,為解決同業競爭或關係人交易問題,而想以大陸公司控股台灣公司的模式來說服大陸證監會,這種操作在大陸端沒有法律障礙。

但因台灣端的法令由於陸資問題還未能克服,至今也還未能有任何突破,可預見的,台商透過大陸公司直接回台灣投資或併購,也必會是大陸台商整合兩岸資源的下一個步驟。(注釋5:自2009年起台灣已允許台資企業直接或間接來台投資,但需符合陸資來台投資正面表列允許的投資行業及投資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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