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法差異分析
隨著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及後續陸續發布的其他相關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告別「內外有別」的時代,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比如資產損失、工資薪金、業務招待費等稅前扣除政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及節能節水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等,均實施內外資一致原則,公平對待內外資企業。
台商在大陸編制財務報表,主要是依據官方公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作為帳務處理原則,但最後決定台商要繳多少稅,則是會計師在年度審計時,根據稅法在已完成的財務報表基礎上,進行稅務調整後獲得的「稅務利潤」,作為納稅基礎。
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利潤」和稅法的「稅務利潤」一直存在不小差異,這種現象常誤導台商對納稅計算的認知。會計利潤是企業在股票上市、銀行借款用途時的基準;稅務利潤則是企業繳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台商常一味想讓財務報表上的利潤減少,以達到少交稅的目的,最後卻被會計師依稅法調高稅務利潤,造成最後會計利潤低,稅務利潤高這種「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結果。
這種類似的稅法是由國家稅務總局主導,企業會計制度由財政部負責,對相同問題產生不同解釋,一直困擾台商,也是台商最容易犯錯的地方。今年9月開始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注釋1:目前內外資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均依據《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於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相關規定處理。
2009年5月4日,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已被「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廢止。
2005年8月9日,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已被2010年11月29日發布的關於公布《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的公告(稅務總局令第23號)廢止),又是另一種台商常遇到的陷阱。
外商在大陸適用的所得稅法律法規,應該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注釋2: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廢止),如果只是單純的「企業所得稅法」,適用對象指的是內資企業,這很像早期外商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只是「企業會計制度」,只適用內資企業,這種情況一直到2002年1月1日內外資企業會計制度併軌,只有一種「企業會計制度」後才消失。因此,這次的13號令很明顯是針對「企業所得稅法」,也就是針對內資企業非外資企業而來。
台商在大陸目前遭遇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應引用的是2004年6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第80號文,也就是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其中第10條明確指出,外商遭遇類似因壞帳、火災、天災等導致財產損失時,不再受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第46號文要求,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後,才能認列財產損失,也就是改採報備制即可,這與今年9月的第13令,要求內資企業還是須經審批才能認列財產損失,存在明顯區別。(注釋3:2004年6月25日,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已被2011年1月4日發布的《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部分廢止,其中廢止內容包括第10條關於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目前內外資企業一樣,均適用注釋1中列示的相關法規。)
另一方面,13號令的精神也與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有不同的定義,特別是在:
1、不允許與納稅所得無關,或是非經營使用的資產作為損失計算標的;
2、並未特別強調必須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才能稱為財產;
3、沒有包含長期待攤費用。
實務中,類似這次財產損失的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內外資企業引用時差異還有很多,這是因為大陸的內外企業常適用不同法律體系,例如新公司法明年1月1日實施前,設立內資企業的股東數目最少需要兩人,而外資企業卻只需要一人。又例如,內資企業在上海可以設立於各地所謂的經濟城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不等的包稅制,與外資企業只能有15%、24%、30%三種企業所得稅稅率完全不同(注釋4: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廢止)。其他如稅收優惠政策、外籍個人與大陸居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計算方式、企業設立的審批過程,甚至是律師或會計師也都分成從事涉外還是專攻內資的不同專業,這都是台商在投資大陸過程中必須謹慎留意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