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台商影響分析
之前大陸《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目前大陸公司適用《公司法(2018修訂)》,對註冊資本的要求與專欄所述變化較大,例如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最低出資限額、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新公司法放寬了註冊資本的登記條件,可以有效部分企業緩解虛假出資的亂象。
明年1月1日起,大陸即將實施新版公司法,由於新公司法與現行公司法有許多差異,將對台商日後投資大陸的策略、資金、或時間成本等影響甚鉅,台商必須高度重視即將實施的新版公司法,並思考大陸投資事業如何做最有利的調整。
歸納與台商切身相關或容易誤解的部分,詳述如下:
1、降低最低註冊資金門檻:現行公司法對企業註冊金額有不同門檻要求,例如諮詢公司是人民幣10萬元、零售企業是人民幣30萬元、商貿企業是人民幣50萬元等,新版公司法一律將註冊金額下調至人民幣3萬元;過去不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的限制也將解除(注釋:《公司法(2013修正)》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最低出資限額、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台商要注意自己屬外資企業,外資企業在大陸除了適用公司法,也適用三資企業法,而且三資企業法的法律位階高於公司法,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概念,這次公司法降低註冊資金門檻,主要針對大陸內資企業,對台商來說實質意義不大;加上台商設廠還常需考慮當地政府的審批要求,例如,購買一畝土地當地政府會要求多少金額的「投資強度」(即一畝土地要求多少到位註冊資金)等地方行政而非單純法律的要求。
2、解除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值50%的限制:過去很多台商因為企業賺錢,想以企業本身的資金轉投資另外的企業,除了投資性公司,都因為現行公司法第12條規定,要求以企業自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淨值的50%,這條規定使很多台商不得不改以盈餘轉投資或境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對外投資,也有很多企業為了整合大陸境內不同子公司股權,受到50%淨值限制,無法以一家最大的子公司控股其他較小的兄弟企業,不得不再設立一個註冊資金3,000萬美元的投資公司,改以投資性公司控股大陸境內眾多子公司的股權,而新公司法對50%淨值比率限制完全解除,改由公司權力機構自行決策、自行負責對外投資行為後,將有助台商重新整合自己分散在大陸各地子公司的股權結構。
3、加大公司與股東更多自主權:過去股東分配利潤前提是股權比率,但新版公司法在這部分給予更大彈性,也就是只要公司章程有約定,很可能持股60%的股東只分配40%的利潤,而持股40%的股東可能可以分配60%的利潤,這項規定除了使公司的分配機制更加靈活,也有助於建立更具激勵效果的管理機制,讓一些持有少數股份的專業經理人,可以合法享有更高回報的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