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監管不周的法律後果
財務工作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會計法》、《合同法》、《公司法》、《稅法》、《海關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根據《會計法》第43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台籍財務主管應瞭解上述大陸法規,在工作中知道什麼事情可以做、什麼事情不能做,守住公司經營的「法律底線」,以避免自身和公司的法律風險。
在大陸,越來越多台籍財務主管兼管法律業務,一來台商很難將財務和法律分清界線,因為資金調度也好,日常業務也好,財務管理不當,往往招致嚴重法律後果;二來是台商最頭疼的各類稅務問題,很難說清楚到底是財務還是法律範圍,這種僅憑法律或財務已不能解決的專業問題,是目前所有台灣財務主管在監管大陸子公司財務管理過程中,最擔心也是最需要留意的地方。
實務中,分析台商在大陸遭到判刑或刑事拘留等問題,有幾種情況台籍財務主管必須特別小心,因為以下這幾種情況引發的後果,可能導致直接刑事責任,但台籍財務主管往往因為專注其他財務問題,反而疏忽了這些財務情況的嚴重性。
1、走私普通貨物:企業進口一般貨物,只要逃漏進口環節的稅額(關稅、增值稅等)超過人民幣25萬元,直接業務人員即有刑事風險。(注釋1:根據大陸《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以回扣方式行賄企業人員:回扣與佣金不同,佣金是付給第三方中介人(企業或個人),有服務發票可以入財務帳上,回扣則是一種私下、不入帳的商業賄賂行為,大陸只要累計向企業個人提供人民幣20萬元以上回扣,就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這點與台灣不同,台灣雖有背信罪,但沒有商業賄賂的罰則,常讓台商誤以為大陸商業賄賂可以操作。
3、偷稅:少繳稅或是抵扣不該抵扣的稅額,或是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等一類的行為都可稱為偷稅,台商在大陸只要偷稅金額超過人民幣1萬元,同時偷稅金額超過應繳納稅金的10%,就已經達到被起訴的標準。(注釋2: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偷稅罪」已被「逃避繳納稅款罪」所取代:企業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就達到了逃稅罪的立案標準,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虛開增值稅發票:「物、錢、發票」三者是否一致,是判斷台商有無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關鍵要素,如果兩者間沒有真實交易,也沒有真實貨物來往,或是開發票與付款對象不一致,都可能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虛開增值稅發票由於涉及的是國稅,刑責相當重,虛開稅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造成國家增值稅被騙稅5萬元以上,可能被判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虛開發票稅額在100萬元以上,或是造成國家增值稅50萬元以上損失的,嚴重情況可能會被判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注釋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進行了明確: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保稅料件外發加工:台商都知道,保稅進口設備不能挪作他用,也知道保稅進口原材料,在未經海關同意前不能篡料,但很多台商疏忽了要將保稅料件外發加工前,也要先向海關申請,獲得核准後才可執行外發加工,否則一樣會導致嚴重法律後果,另一方面,除了承攬保稅料件外發加工的工廠,必須具備加工貿易生產的能力證明,還要注意海關不允許將生產過程的主要工序進行外發加工。(注釋4:根據《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外發加工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9〕51號)規定,自2009年8月10起,允許企業將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經主管海關核准,外發加工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保稅貨物可以不運回企業。)
6、手提貨物進入大陸卻未申報:實務中會有些情況,需要台商手提一些機器零配件等產品由機場通關,常有台商因為嫌麻煩,或是怕繳關稅和增值稅,在機場未申報就逕行闖關,大陸對個人走私只要是逃漏進口環節稅額在5萬元以上,就構成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而且手提進大陸未向海關申報的物品,日後也不能入帳,將會對財務管理造成很大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