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投資大陸股權結構應隨新法調整


不管是為了解決大陸IPO同業競爭問題而進行股權轉讓或合併;還是為了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而進行公司合併或分立;又或在營改增後,為享受服務業6%低稅率而進行業務分拆等等,台商需在綜合考量股票上市、稅務規劃、業務運作等各種因素後,規劃出最為有利的大陸投資架構。

大陸近來公布許多與台商切身相關的新法,台商紛紛回頭檢視自己在大陸的投資結構。過去台商投資大陸的股權結構,往往必須妥協或犧牲一部份台商利益,但這幾年大陸官方已逐步放寬各種限制,台商應配合新法調整投資結構,在綜合考量稅務規劃、交易結構、業務運作、台灣投審會規定、股票上市等各種因素後,訂出大陸投資結構,才能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發揮最大效益。

1、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大陸實施新版「公司法」,公司法是影響外商大陸投資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規。舉例來說,這次新公司法對出資期限和出資比率就有不同規定,過去外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15%,現在則改為20%;過去出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現在則改為兩年。(注釋1: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首次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公司可以根據章程自主決定,外商投資企業同時隨之也適用《公司法(2013年修訂)》新的註冊資本制度,但外商投資企業還適用三資企業法中其他部分特殊規定。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實施,三資企業法退出歷史舞台,外商投資企業同內資公司一樣,完全適用《公司法(2018年修訂)》,只是外資的行業准入適用新的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又如,過去台商如果想以大陸子公司的資產直接轉投資成立新公司,會受到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50%的限制,現在則完全取消。台商重組大陸境內股權結構,不見得要以成立註冊資本高達3,000萬美元的投資性公司作為大陸境內控股母公司,而是挑選一個資本規模較大的工廠,就可以達到與投資性公司相同的控股母公司作用。

台灣投審會規定,台商在大陸的投資行為如果透過投資性公司進行,每件都需經投審會審核通過,但其他性質的企業以自有資產轉投資經核備後,則可不列入赴大陸投資的累計金額內。也就是說,大陸公司法取消轉投資的淨值上限要求,也幫了在大陸投資已逼近台灣官方規定上限的台商一個大忙,因為台商可以以在大陸的企業直接轉投資,不需要從台灣進行資金匯出的動作。

2、貿易權開放:不管是新成立外商獨資貿易或零售公司,或是以工廠增加貿易經營範圍,取得工廠從事國內外貿易的資格,除了特殊產品外,台商在大陸從事貿易,現在已無任何法律障礙,這使很多台商忙著清算過去已成立的人頭貿易公司,也有台商直接以股權收購的方式,將人頭貿易公司轉變為自己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由工廠直接轉投資成立貿易公司,省去從境外匯錢重新出資的麻煩。不論哪一種形式,具備貿易功能的法律主體,會是每個台商在思考大陸投資架構不可忽視的重點。

其他改變投資結構的理由,如為了迎合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併或分立,或為了股票上市,在大陸子公司業務中進行分拆,甚至也有台商取消投資性公司的決定,其實許多限制解除後,投資性公司的存在價值大幅降低。而未來舊的投資結構在新的大陸法律環境中,很難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已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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