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財務主管須知
隨著經濟環境、市場環境及法律環境的變化,《公司法》也歷經多次修訂,包括取消對無形資產出資及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取消驗資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允許股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首次出資比例及出資期限等。隨著三資企業法的廢止,對《外商投資法》未明確事項,可參照《公司法》處理,財務主管需關注上述與公司日常事務有關的法規變化。
台商在大陸屬外商,除了適用三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注釋1: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步廢止),三資企業法中沒有明文規範的部份,就比照大陸其他企業遵從的「公司法」辦理。
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中,有許多新規定過去三資企業法沒出現,對台商卻是切身相關的全新條文。以「法定代表人」為例,大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擔企業對外法律責任,過去公司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必然董事長出任,這次新公司法放寬法定代表人的身分限制,同意總經理也可擔任,讓許多董事長不常在大陸,由總經理常駐大陸負責日常事務的台商,可以回歸到真正經營管理者承擔實際法律責任的務實層面。
新公司法中另有幾項規定,分別牽涉到盈餘分配、對外轉投資及資金到位問題,都是台商財務主管在進行公司財務管理時,必須事前注意的重點:
1、同股不同權:過去台商在大陸成立的子公司,不管是盈餘分配或是董事會席次等,都是按照同股同權的邏輯運作,但同股同權已經不適用現代企業運作型態,特別是有些專業經理人或合資方,某些角色扮演了公司舉足輕重的角色,此時資金實力較雄厚的一方,一方面不願意以無償乾股的型態降低自己持股比率,另一方面又希望提高有能力的專業經理人或合資方的積極性,此時便可採取股權比率與利潤分配或董事會席次比率脫鉤的作法,依新公司法規定,只要事前在公司章程約定,依「同股不同權」的原則,設法在股權比率與對企業的貢獻程度間取得平衡。
2、一人公司:台商過去與大陸內資企業的差異,首先是組成股東的數目要求不同,新公司法生效前,大陸內資企業最少需要兩名以上股東,但台商因屬外商,優先適用三資企業法,所以一人股東便可以註冊成立外商投資企業,有許多台商都是以一家境外公司100%持股大陸的子公司模式投資大陸,但現在新公司法除了將設立內資企業的股東數目限制放寬,與外資企業相同,今後內資企業也只需要一名股東就可註冊成立,比較重要的是,同時禁止一人股東成立「一人公司」,再繼續轉投資成立下一個「一人公司」的子公司。
3、首期到位資金:新舊公司法在首期到位資金上也有區別,過去台商首期到位資金只要是註冊資金的15%即可,新公司法則要求到位20%,但目前各地外經貿主管機關(注釋2:外經貿主管機關現已改為商務主管機關)對此採取不同的態度,上海地區目前執行的仍是過去的規定,也就是首期到位資金為註冊資金的15%,但昆山、蘇州地區則執行新公司法,也就是要求三個月內首期到位註冊資金的20%,台商不管是新設公司或是辦理增資,都要先注意自己所在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對新舊公司法的態度,才不會在資金調度上產生落差。(注釋3: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05年修訂)》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3萬元。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13年修訂)》,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允許股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首次出資比例及出資期限等,取消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五年內繳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