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影響投資結構分析


台商不管是出於解決大陸IPO過程中的同業競爭問題,還是規避關聯交易,需對早些年為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或新購買土地等,而在大陸設立的多家關聯公司進行合併或註銷。一般情況下,上述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併可採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減少重組過程中的稅費,但也需考慮被合併公司經營及財務核算的規範性,如若經不起核查,反倒採取註銷清算的方式比較有利。

這兩年大陸涉外法律翻新,或部分台商準備股票上市,重新規劃大陸境內投資結構或資產,那些過去為了重新享受兩免三減半(獲利後前兩年免所得稅後三年減半)或為新買土地(注釋1:「兩免三減半」:該優惠政策系1991年7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不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當地政府要求不得不在同一廠區或鄰近地區設立多公司的台商,選擇調整大陸境內投資結構,或減少已設立企業數量使公司運作單純化,除了合併或分立等傳統方式外,清算也是台商常用的另一選擇。

常有人將被合併不再存續的企業與被清算的企業混淆,企業被合併掉後,只是喪失工商身分,但稅務或法律義務即使被合併了仍須延續;清算不同,企業清算程序完成後便喪失所有法律地位,自然也就談不上清算後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所以,不管是外經貿(注釋2:2003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修改為「商務部」,「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修改為「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下同)、稅務或工商(注釋3:2018年「工商部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政府單位,在面對台商申請清算時採行的審查標準,一直都遠高於合併或分立的原因所在。

清算比合併或分立不見得容易,還有兩個重點是清算實務中常被忽略,但對台商又非常重要的部分:

1、清算後的資產可以作價為資本直接投資:對一方面想成立新公司、又想清算老公司的台商來說,可選擇將清算後的資產直接作價投資到新公司,也就是作為註冊資本,比照機器設備出資的方式進行出資及驗資(注釋4: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同時,根據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13年修訂)》,也同步取消了「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的相關規定),這種以清算後資產直接作價出資的模式在上海地區已有實例,但外經貿主管機關在不同地區有不同認定標準,台商要留意這種全新出資方式的原因,除了可以降低新公司資金到位壓力,實務中很多企業清算後,土地、廠房等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很難轉為現金匯回境外給股東,因此,以資產作價直接再投資下一個公司,便成為清算後處理資產的首選方式。

以清算後的資產直接作價投資,還有稅收考量。因為在大陸,土地或廠房等買賣要同時課徵營業稅(注釋5: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明確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由繳納「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在大陸不動產價格高漲,為了節稅理由,選擇以清算後的資產作價出資的模式取代交易方式,是台商必須思考的方向。

2、財稅規劃重於法律程序:台商常誤認法律程序是清算過程中最重要的事,事實上,清算啟動前的財務及稅務規劃才是成敗關鍵所在。清算法定程序及相關步驟都是固定的,但財務稅務規劃好壞,卻直接影響清算過程中稅務單位同意清算與否的態度,及清算結束前企業再繳多少稅金,例如成立未滿十年的台商,一旦要清算,依法就必須先繳回過去因為各種優惠政策享受的稅款,又如上面所說以清算資產出資,就比在清算前把資產以買賣方式處理,要能節省更多稅款,這些都是清算須由律師、會計師一起參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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