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類直接決定進口設備稅額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資企業分為允許類、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目前已變更為《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中已無允許類100%出口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政策,目前外資企業進口設備免徵關稅的政策包括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等。需要注意的是,進口設備免稅額度不僅有金額限制也有時間限制。

大陸對外商投資企業分類五花八門,如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從「兩免三減半」延長為「兩免六減半」的好處,或被認定為「出口型企業」,當年度可以減為半稅,只要是「先進技術企業」或「出口型企業」中的任何一種,年度盈餘轉增資後還可以退回之前繳的100%企業所得稅。(注釋1:2008年度起,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併,本段針對外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全部取消。)

其他類似分類還有「高新技術企業」、「兩個密集型企業」等,也都各有背後相對應的稅收政策,除了這些企業分類,每個外商一到大陸投資,就會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定性為「允許類、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中的某一類,而這其中能否被定義為鼓勵類或允許類,便是日後影響進口設備能否免關稅的關鍵所在。

2002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是允許類且產品100%出口,則在進口設備免關稅問題上,會直接被認定為比照鼓勵類辦理,也就是投資總額以內的額度就是進口設備免關稅的額度,並會在外經貿部門核發的「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書」中載明此一金額,但2002年10月1日之後成立的企業,屬於允許類且產品100%出口的企業,在進口設備免關稅待遇上便與鼓勵類不盡相同,鼓勵類仍維持直接免稅,但允許類產品100%出口企業則改為先徵關稅再分五年逐年退還企業的「先徵後退」作法。這次3月1日生效的大陸行政命令中,有兩項與台商日後進口設備免關稅額度息息相關,一是今後決定企業屬不屬於鼓勵類,也就是核發「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書」的權力,由各地外經貿委或外經貿局轉為各地發改委;其次是由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針對2002年10月1日前成立,以允許類產品100%出口名義,享受設備免關稅進口的企業進行抽查,目的是調查從設備進口時起的五年監管期內,是否履行產品100%出口的承諾,一旦發現企業違背100%出口的免稅承諾,海關會要求企業繳回原本一開始就該繳納的設備進口關稅與增值稅。(注釋2:《關於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照或者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徵關稅: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六)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七)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執行的企業和項目。
符合上述條件的台商除進口《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取得發改委批復《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後方可適用免繳關稅的優惠政策。
目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無允許類的分類,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中已無允許類100%出口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政策。)

如果是2002年10月1日之後成立,以允許類產品100%出口名義為理由,已繳進口關稅及增值稅並已分年獲得退稅的企業,則要求進行逐一「核查」,也就是有以允許類產品100%出口為由取得進口設備免關稅的每家企業,都要自行申報並接受官方檢查,一旦發現有從事內銷行為,則須繳還官方前已逐年退給企業的關稅與增值稅。

在蘇州、昆山地區外經貿局允許台商經營範圍中只有部分屬於鼓勵類,也就是對生產這些個別鼓勵類項目的進口設備給予免稅待遇。但上海外資委要求外商營業項目必須全部符合鼓勵類條件,才能發給鼓勵類確認書,承認其進口設備免關稅的地位。台商要留意,進口設備免關稅的重點不在海關,而在核發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書的單位,過去是外經貿部門,現在改為是發改委,也就是關注自己所在地發改委未來對鼓勵類項目的判斷標準,是台商規劃進口設備免關稅時的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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