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投資A股納稅分析


台資的境外機構需符合戰略投資者的條件才能直接投資大陸A股,即使修改後的戰略投資者管理辦法對資產總額的要求還是很高,實務中台資的境外機構大多通過大陸子公司投資A股,取得的收入需繳納以下稅款:
1、取得股息紅利無需繳納增值稅;若連續持有A股股票滿12個月後,取得的股息紅利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未滿12個月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買賣股票價差需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同時併入投資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買進A股,是目前台灣居民投資大陸A股唯一合法途徑。(注釋1: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大陸境內居住的台灣居民可以投資A股。)但實務中,已有不少台灣居民透過大陸朋友,以大陸居民的身分開戶進行A股買賣,這有點像早期因為台商只能買比較昂貴的「外銷房」,所以很多台灣居民也只能借用大陸朋友做「人頭」,購買比較便宜的內銷房,但最後因為這些人頭問題引發許多法律糾紛。所以,除了股票本身漲跌風險,能否以自己名義合法持有A股股票,是台商投資大陸A股前首要重視的問題。(注釋2:台資的境外機構已可以做為戰略投資者直接購買大陸上市公司股票,但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15修正)》規定,滿足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對A股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截止2020年7月29日),大幅降低外國投資者投資門檻,降低對非控股股東的外國投資者或其全資投資者的資產總額要求,從擁有1億美元資產或管理5億美元資產的要求,分別降至5,000萬美元和3億美元等。即使降低了門檻,資產總額要求還是很高讓一般的企業無法滿足做為戰略投資者的條件。)

台商除了以自己在大陸的企業名義買賣A股,還有許多台商以成立類似貿易公司或諮詢公司,以註冊資本較小的服務貿易企業去投資A股,不管台商最後以那種法人方式買賣A股,稅務及會計都有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1、會計科目:在大陸買賣股票應該以「短期投資」的會計科目登帳。短期投資指的是一年內的投資行為,如果台商持有股票是為了長期投資,也就是持有股票超過一年時間,則應進入「長期投資」科目中。大陸會計師每年審計時,都會根據「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科目中的股票投資,向買進股票的證券公司所在地進行函證,以確保企業真實持有這些股票。(注釋3:大陸的企業會計準則已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不再使用「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科目,而是根據投資的目的不同,分別適用長期股權投資及金融工具準則中對應科目。)

2、證券保證金:台商在購買A股股票時,有一點與在台灣買股票不太一樣,那就是保證金制度,在大陸買股票,必須要在證券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上先存夠保證金,買進的股票金額不能超過銀行帳面上的保證金金額,否則不能進行股票交易,但很多台商誤會這種會計科目中,屬於「其他貨幣資金」中的「證券保證金」是不能任意動用的資金;其實,證券保證金與其他銀行帳戶中的資金沒什麼差別,都是台商可以調度資金的範圍,除非台商已確定透過證券公司買進A股,這部分股款在正式進行交割前,在證券保證金中不可被動用。

3、企業所得稅與基金利息免稅:台資企業因投資A股,因股票買賣所造成的損益,須直接併入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繳納,因此,對台商從累積獲利起起算的「兩免三減半」(注釋4:《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專案和範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或其他有可能影響企業所得稅繳納的所有因素都必須納入A股投資考量,因為企業所得稅會影響到以公司名義投資A股的最後實際收益情況。

有些台商不直接投資個別股票,而是以購買A股基金方式間接投資A股,根據中共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在2002年發布「關於開放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通知」明確指出,企業或個人因購買A股基金,從基金分配中(股息、紅利等)所獲得的收入,不用再課徵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一般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個人要課20%利息所得稅;企業則併入當年度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注釋5:《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已於2016年6月18日被《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12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83號)予以廢止。
《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五、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1998)》(財稅字〔1998〕55號)規定,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對企業因購買基金帶來的價差收入,仍應併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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