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A股上市可能性分析


《公司法(2005年修訂)》取消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的限制,2015年6月取消外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台商可以選擇一家大陸公司作為上市主體,通過股權重組把其他的關聯企業併入上市主體,以有效解決IPO審核中涉及的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問題。台資企業在大陸境內轉投資,除個別涉及台灣管制的行業外,一般不需要台灣投審會核准。新政為台商重組大陸公司,打包整體上市帶來便利,總體有利於台商在大陸上市。

大陸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解除企業對外投資不得超過50%淨值限制後,「控股公司」在大陸A股上市應分為兩個概念,一是以實體控股公司上市,也就是在眾多關連企業中,挑選一家公司作為控股母公司進行股權重組,並以該控股母公司作為申請A股上市法人主體;其次是上周提過的投資性公司,也就以新設立的投資性公司重新控股大陸境內現存企業,最後以該投資性公司作為A股上市主體。

挑選一家工廠實體作為控股公司,控股其他關係企業後申請A股上市,在A股資本市場中屬於常見情況,而且在新公司法解除企業對外投資上限後,企業有更大空間進行橫向股權整合,如果加上台商在大陸設立的公司直接對外投資,不需向台灣投審會報備,比新設一家註冊資本高達3,000萬美元的投資性公司簡單。公司法已允許「以小併大」控股模式,目前以實體控股A股上市仍是主流,以實體控股上市,比以投資性公司控股上市會遭遇較小阻力。

台商如果是以投資性公司作為A股上市主體,有以下幾個問題須事前評估:

1、連續計算三年業績:新版A股IPO審查條件是企業要連續三年盈利,且累積利潤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對台商來說,利潤多少不是重點,關鍵是台商何時完成從投資性公司到子公司間的整個控股手續,何時才能開始計算「連續三年」業結,以及證監會有可能採取實質認定,也就是以投資性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營業年限為計算標準,但有可能需要新的審批手續。(注釋1:《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問題1、持續經營時限計算相關回覆:有限責任公司按原帳面淨資產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如有限公司以經評估的淨資產折股設立股份公司,視同新設股份公司,業績不可連續計算。)

2、內資或外資的投資方身分認定問題:根據商務部過去制定有關投資性公司管理規定,投資性公司雖然屬於中國法人,但其投資身分及引發的相關稅收及優惠政策問題,都還是比照外資身分處理。也就是外資持有大陸法人股份比率只要不低於25%,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皆可繼續享受。(注釋2:2008年大陸兩稅合一,即「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併後,大陸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視同國民待遇,除舊法過度性稅收優惠安排外,已沒有額外的稅收優惠。)

3、原境外上市母公司因投資結構改變引發的法律問題:會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台商大多是在台灣或境外已經股票上市,如果將投資結構改為境外上市公司控股大陸投資性公司,大陸投資性公司再控股其他大陸子公司的三層控股結構,在投資性公司A股未上市前不會有任何問題,但投資性公司A股上市後,勢必會牽連到上層已上市的母公司相關盈餘分配、財務、稅務、法律等監管問題,所以在進行投資性公司A股上市前,除大陸境內上市規定外,也必須要先確定境外母公司上市地的相關障礙能否排除,實務中,有許多台資企業正是因為克服不了境外母公司的上市監管問題,才轉而尋求分拆上市,或單獨以子公司作為A股上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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