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稅後盈餘的節稅規劃重點


專欄涉及的多項政策已變動,如個人從A股市場獲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徵稅,目前以出售時實際持有時間長短分別按全額徵收20%、減半徵收10%及免徵。自2008年度兩稅合一後,台資企業投資A股需視持有時間,判定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還是繳納企業所得稅。大陸台資企業向境外公司股東利潤分配時,2008年度及以後形成利潤匯出需要代10%預提所得稅;但利潤轉增資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可申請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盈餘和股利不同,在大陸,企業的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並繳完企業所得稅,再依據董事會決議提撥三金(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後(注釋1:依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外資企業僅需計提10%法定盈餘公積金),剩下就是可分配利潤,也稱可分配盈餘。如果是上市公司,把可分配盈餘再除以全部股票數,就是通稱的股利。

大陸居民至今購買A股股票所獲得的股利,按中共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6月13日發布的「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通知」,是必須依「分配股利×50%×20%」的計算公式課徵個人所得稅,但大陸居民個人資本利得(買賣股票的差價)至今仍不課稅(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注釋2:《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另一方面,台商在大陸的公司購買A股股票,會有股票股利及股票買進賣出後的資本利得兩種稅務問題。股票股利部份,根據1991年執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可以知道台資企業因購買大陸A股取得的股利不課稅(注釋3:自2008年度起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倂,統一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企業所得稅法》第26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這與之前專欄強調,台資企業在大陸境內直接轉投資另一企業所獲得的盈餘分配,也不課徵企業所得稅是相同道理,但如果台資企業因股票增值,賣掉股票後取得的資本利得,則按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必須進入當年度的投資收益併進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台資企業以購買A股股票作為投資標的案例並不多見,因此,台商最常面臨的不是股利問題,而是如何處理自己的稅後盈餘。稅後盈餘提撥三金後的可分配盈餘,可以直接匯出境外不須再納稅,這是依據上述1991年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取得法源基礎(注釋4:《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3條第3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27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台商要注意,有些人不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而是以台灣居民個人身分設立大陸公司,這時,要特別注意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的課徵規定中,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和紅利(也就是分配盈餘),是「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從最近大陸官方不斷強化個人所得稅課稅力度,並修改很多課稅規定來看,外籍個人所取得的股息和股利要課稅將是必然趨勢,因此,台商在規劃投資大陸投資結構時,到底是用台灣個人,還是用境外公司或台灣公司成為境外投資方,必須將稅收政策變數納入考量。

關於台商利用盈餘轉投資其他企業或轉增資自己企業時,如果是「先進技術型企業」或 「出口型企業」,則可享受100%退回之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兩者都不是,則可以退回40%(注釋5:已取消退稅規定,現行依據《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雖然很多台商都知道這項規定,但重點是退回的稅款是屬於境外投資方而不屬於企業本身,所以退回的稅款不是進入「政府補貼」會計科目中,而是進入「應付帳款」的「應付境外股東」科目,這筆退稅款可以直接匯到境外也不需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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