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投資限制 台商籌資新管道


台灣官方對台灣的居民、公司投資大陸金額均有所限制,自2008年8月1日起,台灣居民個人投資大陸不得超過每人每年500萬美元限制。如果是台灣公司成立境外公司,再進入大陸設立子公司,就會遇到台灣公司投資大陸不得超過台幣8,000萬元或採淨值÷合併淨值60%孰高的門檻限制。在不占用上述台灣公司投資大陸額度的情况下,台資企業既可採用自有資金、利潤轉投資大陸子公司,也可通過外債或外保內貸的方式讓大陸子公司取得資金。

台灣居民成立境外公司,再以境外公司投資大陸,須注意台灣官方規定,台灣居民個人投資大陸不得超過台幣8,000萬元的限制。如果是台灣公司成立境外公司,再進入大陸設立子公司,就會遇到台灣公司投資大陸不得超過40%淨值的門檻限制。(注釋1:根據台灣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台灣居民個人投資大陸不得超過每人每年500萬美元限制。如果是台灣公司成立境外公司,再進入大陸設立子公司,就會遇到台灣公司投資大陸不得超過台幣8,000萬元或採淨值÷合併淨值60%孰高的門檻限制。)

對那些在大陸急需資金的台商,因淨值40%的投資大陸額度限制,使台灣母公司再有錢,也無法支援大陸子公司所需要的資金。

台商要突破淨值40%的資金門檻限制,應將重點放在大陸而不是台灣,因資金額度限制來自台灣官方,台灣投審會管理的是台灣公司,而非台商在大陸成立,屬於中國法人的子公司(只有投資性公司是例外)。

換句話說,台商在大陸設立企業的投資行為並不受台灣法律管轄,在這樣背景下,藉由大陸當地的資金規劃或投資行為,打開一些融資管道,是可以有效解決部分因40%淨值額度引發的資金短缺問題。

1、直接以大陸子公司進行轉投資
台商在大陸自有資金充沛,可利用大陸子公司的資金直接進行轉投資。此時有三個重點值得台商留意,一是大陸子公司出資比例不可超過75%,大陸子公司屬於中國法人,以大陸子公司出資的身分是中資而不是外資,大陸稅務機關規定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若低於25%,不得享受外資所有優惠政策。(注釋2:自2008年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後,大陸台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享受相同稅務政策。《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規定,自2019年10月23日起,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大陸台資企業可用自有資金或資本金轉投資大陸境內子公司,台資企業作為居民企業投資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免稅的政策。)

二是之前說過,台灣投審會對台商在大陸的子公司直接轉投資行為並不干涉,台商也不需做任何報備動作;三是大陸新公司法取消原企業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值50%的上限,表示台商只要有資金,即使資金來源是向銀行貸款或向其它第三者舉債,進行對外投資也是被允許的。

2、大陸盈餘轉投資或增資
台灣公司不管透過幾層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在大陸子公司的稅後盈餘,仍屬台灣母公司所有,以稅後盈餘轉增資自己,或轉投資其它新事業前,必須先向台灣投審會報備。

這種利用盈餘在大陸當地再投資的金額,並不計入台灣官方限制投資大陸40%淨值額度中,台商如果將利潤匯出大陸,日後再匯入大陸投資成為註冊資本的一部分,就又回到不得超過40%淨值的限制要求。

3、大陸兄弟公司間彼此擔保
台灣官方所謂的投資大陸不得超過40%淨值上限,是指台灣公司的資金進到大陸成為註冊資本,如果台灣母公司的資金是以借款方式進到大陸借給子公司,或是以擔保方式協助大陸子公司取得銀行融資(前提是台灣母公司章程須寫明公司可以從事擔保),這部分金額並不計入40%淨值的門檻限制中。

雖然如此,台灣的銀行及台灣官方對資金進到大陸仍有所顧忌,加上由台灣公司舉債可能會影響台灣財務報表,在不考慮台灣資金成本遠低於大陸的前提下,台商最好的作法還是先利用大陸關聯企業間彼此擔保或借款,想辦法在大陸銀行創造出更多的貸款額度,才是比較快解決大陸子公司資金不足的首選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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