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影響台商在兩岸分工


稅收政策仍然是評估兩岸分工時的重要考量,現行政策已與早期台商前往大陸投資時不同,近年來隨著移轉訂價查核越趨嚴格,台商面對的查核力度更強。若要將利潤留在稅率較低的區域,該地區的公司需要有相匹配的營運功能來佐證利潤合理,與過去相比節稅空間大幅縮小,台商需隨時注意兩岸稅收政策的改變而引起的稅務風險。

只要在大陸設廠,而且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台商,都免不了以移轉定價將利潤留在境外或台灣母公司,這種規畫造成多數台商的大陸財務報表失真。而大陸財報低估、台灣財報高估的結果,不但使財務報表不能反映兩岸工廠各自真實經營狀況,企業也常因此決策錯誤,甚至誤導外界對大陸子公司價值的判斷。

台商常需在以會計準則為基礎的合併報表外,出具一套能反映真實狀況、不以會計準則為主要依據的「管理報表」,以還原兩岸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並核算兩岸企業各自真正的經營績效,透過還原兩岸真實狀況的管理報表,及管理報表中類似毛利率、費用、成本等數字指標,台商可以掌握兩岸工廠的最佳分工模式,進而決定那些訂單台灣生產,或多少訂單要交由大陸生產。

另一方面,管理報表能協助台商判斷大陸子公司的真正價值。過去台商將生產工廠移往大陸,除了常見的人事、土地等低成本優勢,或是近期為了接近市場考量,或因稅務考量而將工廠或訂單移往大陸的比重也不斷上升。純就稅務角度來說,企業移往低稅率地區生產,在全球租稅規畫中常見。不只工廠尋找設立在低稅率地區,訂單要交由台灣、大陸或是其他地區工廠生產,稅收政策也常扮演關鍵要素。

台商在台灣屬內資企業,除特別高科技產業有稅收抵減優惠政策,台灣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都是25%,且無任何優惠政策。同時,企業獲利之後分配利潤給股東個人,股東個人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萬一當年度不分配利潤,則之後年度分配利潤時還需額外承擔10%的保留盈餘課稅。(注釋1:台灣營所稅率在2018年調整為20%,未分配盈餘稅率調整為5%,並取消兩稅合一讓公司繳納的所得稅無法在個人扣抵。)

相反的,台商在大陸屬於外商身分,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大陸的企業所得稅名目稅率是33%,看起來高於台灣,但實際上除從事服務貿易的台商外,大部份生產型台商都享受15%或24%的優惠稅率(還得各自再加上3%的地方所得稅),再加上外商投資企業至今仍享有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或是先進技術型企業兩免六減半,出口型企業(年外銷金額占總營業額70%以上)當年度半稅,盈餘轉投(增)資一般企業可退稅40%,若轉投(增)資先進技術型企業或出口型企業,可退稅高達100%,舉凡種種都造成台商在大陸轉投資的企業比起台灣母公司,稅賦優勢上要強許多。(注釋2:大陸已經於2008年實施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倂,內外資的企業所得稅均為25%,專欄所述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均已到期取消。)

更重要的是,大陸對外商投資企業沒有保留盈餘課稅的規定,當年度盈餘可以在往後任何時間自由分配,而且台商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一旦將盈餘匯至境外母公司OBU帳戶,再由境外母公司OBU帳戶分配到個人股東名下,在台灣還未落實台灣居民境外所得稅也要課稅前提下,這部份的海外所得不計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換句話說,在大陸工廠產品良率接近於台灣,兩岸品質趨於一致,假設連成本也與台灣差距不多,稅收政策將是台商考慮訂單分工的重要因素。(注釋3:台灣個人海外所得於2010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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