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A股上市新解


大陸證監會負責IPO審核的兩個預審員:具有法律背景的預審員隸屬於發行部一處;具有財務背景的預審員隸屬於發行部二處。因此,法律與財務自然而然成為IPO審核的重中之重,如本文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早期大陸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台商投資許諾的「優惠」,但在IPO過程中反而成為被「刁難」事項;地方政府迫於土地出讓有最低限價,而以另外形式給予台資企業的補貼,不能計入企業的經常損益,需作為非經常損益予以扣除。

不管從去年開始進行的股權分置(過去A股上市公司原始股東持有股票只能針對特定對象轉讓,不能在二級市場自由交易,現在已無此限制),或是近期取消一年輔導期(但仍需由券商輔導,只是輔導時間長短由企業視上市準備狀況自行決定),同時明確了許多過去未曾要求的數字指標(例如三年累積淨利潤要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等),加上人民幣不斷升值,及本周又有一家台商順利通過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查,A股資本市場無疑已是大陸台商選擇香港、新加坡等上市地點外的必然考慮。

對台商來說,決定A股上市前有兩大問題須考慮清楚,一是外匯;二是立項(募集資金用途審查)。首先外匯問題指的是台商A股上市後,如果原發起人股東把股票在二級市場出售,所換得的人民幣如何結匯為外幣匯出,至今仍無明文規定(注釋1:隨著大陸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及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目前股票减持資金可以人民幣對外支付。根據《關於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减持股份及分紅所涉帳戶開立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9〕178號)規定:
六、外資股東减持A股所得資金購匯匯出境外的,應持以下材料向上市公司註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註冊地外匯局)申請核准:
(一)書面申請(含證券帳戶和存款帳戶開立情况說明)。
(二)資金來源的有效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减持A股的交易證明文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减持前後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况的證明文件等)。
(三)有關完稅證明。
(四)辦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委託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有關委託授權書。
(五)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以中文文本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應提供經公證後的中文譯本)
;其次是之前分析過立項問題,台商在大陸A股上市,與其他地區上市最大的差異,不是在上市條件(相反的,A股上市門檻比香港還低,香港要三年累積利潤超過港幣5,000萬元)、上市時間或花費成本,而是官方在上市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台灣、香港或新加坡為例,上市主管機關都是以尊重市場機能為前提,除把關基本上市條件,像行業前景預測,或是募集資金要花到哪裡去等,多數問題都交由市場決定。但A股上過程中,台商除了也要透過掛牌前的「詢價制」接受市場洗禮,更重要的是,得先經過證監會及發改委審查同意才能順利上市(注釋2:目前,大陸主板、中小板的上市審核還是證監會收到企業IPO申請資料後,針對募集資金投向的立項,證監會需要發函徵詢國家發改委的意見。但在新實施的註冊制審核模式下的科創板及創業板已無需再發函徵詢國家發改委的意見),而審查過程中的主觀意識及如何國家產業政策拿捏,都讓台商A股上市過程吃足苦頭。

上周證監會宣布A股IPO將推動的審查六大方向,以稅及土地兩大問題最為台商注意。

1、稅收方面最多表現在地方政府財政返還政策上,或是地方政府自行豁免的稅收兩方面。很多台商都在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外,額外享有五免五減半等類似優惠政策,但超越國家規定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取得的利潤,在上市過程中都必須減除,台商如果真規劃在A股上市,則在稅務規劃上應在中央統一稅收規定下進行,例如取得先進技術進行企業、出口型企業認定,又例如高新技術開發區加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只有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優惠政策,才能被證監會審核一處承認。

2、土地方面最頭疼的是集體土地及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兩方面,早年有許多台商把廠房蓋在集體土地上,也不在乎到底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但按照法律解釋,外商投資企業的製造業是不能租用、更不能購買集體土地,雖然實務中有台商可以取得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甚至銀行及會計師也都願意承認土地為台商所有,但一遇到A股上市,則證監會審核二處肯定會要求企業,取得合乎國家法律而不是地方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證;另一方面,目前存在很多台商已經支付土地款項,卻因為地方政府取得不到土地指標,而遲遲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窘境,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別說是通過證監會審查,就連發改委的立項也通過不了。

上一篇大陸新破產法須知
下一篇稅收政策影響台商在兩岸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