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面對大陸緊縮投資政策
大陸近些年努力打造內外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從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到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法》,除《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及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其他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等等,均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公平對待內外資企業。
從工商審批、取得免稅額度、土地購置、企業所得稅免稅、地方優惠政策,大陸官方最近頻頻緊縮外商投資政策,雖然有些只是執行過去已公布但從未認真執行的法律法規,有些卻是全新制定的緊縮條件。不論如何,這些緊縮政策勢必讓外商在大陸的獲利空間大幅減少,台商必須擺脫傳統的投資角度思考,才可能面對未來繼續緊縮的不利環境。
緊縮外商投資的另一種解讀是嚴格執法,以外商在大陸設立公司為例,過去只要憑境外公司的營業執照及辦公地點的租賃合同,外商就可直接向當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外經貿局或外經貿委)遞件申請成立公司。但現在不只要檢附境外公司註冊地中國政府授權機關的公證或認證文件(中國大使館、領事館等),房屋租賃合同還得去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注釋1:現行申請成立公司時,對租賃合同是否備案登記並無要求。)
以前地方政府為便利外商辦理公司的設立登記手續,甚至默許外商使用所謂「虛擬地址」(由街道、鎮、區等地方政府提供門牌號碼給外商公司註冊登記地址,不須人員真實辦公);現在除了虛擬地址無法通過房產交易中心的租賃備案登記審查,也因為稅務局在核發「稅務登記證」前(注釋2: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及相關規定,稅務登記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後,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改為必須至辦公室現場進行實質審查,使行之有年的虛擬地址首先被取消。
其次,外商因取得「鼓勵類」企業認定,在投資總額內享有進口設備免關稅額度的優惠政策,近期也因各地審批機關嚴格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注釋3:《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被《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廢止,延續多年的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改為鼓勵類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兩大類,2019年版鼓勵目錄和負面清單均於2019年7月30日實施。)中對鼓勵類企業的認定標準,使很多台商在新設企業、增資或增加經營範圍時,無法再取得免稅額度(注釋4:2019年12月11日,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6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範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相關《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免徵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以商務部為例,商務部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取得進口設備免關稅額度時,不僅嚴格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來解釋,甚至還會要求北京的「全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對某些經營範圍是否屬於鼓勵類提供意見。
實務中,有許多台商明明已認定為鼓勵類企業,也取得載明免稅額度的「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書」,但在操作中仍被當地海關主觀認定為不具被認定為鼓勵類的資格,進口設備時拒絕給予免關稅待遇,甚至還有台商在設備都進到廠裏後,海關仍要求補繳設備進口環節的關稅及增值稅。
引起台商反應最大的投資緊縮政策,應屬昆山地區剛宣布「出口型企業」的新認定標準。過去,只要台商在大陸當年度的出口金額占全年度營業額的70%以上,就可以被認定為出口型企業,當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的優惠待遇(注釋5: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針對外資企業的出口型企業的優惠政策隨之而廢止),但以前的「出口」定義包含了直接出口、結轉出口及一般貿易出口,新政策明確要求,以後出口型企業的出口認定標準,將不再包含「結轉出口」金額;換句話說,從事結轉出口的台商,很可能忽然間就被排除在出口型企業名單外,企業所得稅得繳納全稅,其中稅率甚至可能達到12%差距,對已是微利的台商,繳交高額的企業所得稅將是另一個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