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外匯限制放寬台商對策


大陸的外匯管制是有特定的時空背景,通常與匯率、宏觀政策有關。專欄所述的外匯限制已經發生變化,例如之前大陸無論對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的結匯皆需受到官方限制;目前早已實現經常項目下的自由結購匯,只要有真實貿易背景,企業可憑相關憑證和商業單據直接在銀行辦理結購匯。另外根據匯發〔2016〕16號文規定,自2016年6月9日起,大陸境內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均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

大陸曾經是個高度外匯管制國家,不管是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進出,都受到來自官方審批的種種限制,使外商無法依自己需要自由結匯(注釋1:大陸早已實現經常項目下的自由結購匯,只要有真實貿易背景,企業可憑相關憑證和商業單據直接在銀行辦理結購匯。根據外管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根據外管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規定,自2016年6月9日起,統一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政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是指相關政策已經明確實行意願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可根據境內機構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進行境內境外資金調度,也因大陸外匯匯出的管制,造成台商長久以來都得依賴移轉定價模式,好在境外OBU帳戶中保留靈活的外匯部位,應付境外各類資金需要。

隨著人民幣升值壓力,或大陸由出口大國轉為進口大國,或是WTO框架下的國際環境所逼,最近半年,大陸外匯管理局大幅解除許多經常項目下的外匯匯出限制,這些外匯上的改變,值得台商未來採取更多積極對策,以提升人民幣、美元、台幣間的資金運用效益。

台商首先要重新釐清自己在大陸採購及銷售的交易結構,思考在外匯匯出大幅放寬條件下,如果以權利金、諮詢服務費、佣金(過去允許明佣匯出比例為交易金額的5%、暗佣為2%,但明佣現已放寬到交易金額的10%)等各種合法理由,就已經足以「及時」也「足夠」支付海外所需花費,是不是還一定要維持過去隱藏部分利潤在海外的作法?(注釋2:目前外管局對服務貿易支付境外佣金也無具體比例限制,只是特別強調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對外支付銷售佣金而不能支付採購佣金。但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的限額為合同確認收入金額的5%,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透過移轉定價將利潤保留在海外,大陸稅務單位早晚會察覺,存在相當程度的稅務風險,更不利於目前多持有強勢人民幣資金的普遍共識。

另方面,許多台商計劃在A股或香港股市上市,或是要以大陸子公司報表進行銀行貸款,甚至是與別人交叉持股、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這些都需要以大陸公司的帳上業績及利潤作為基礎,如果繼續將利潤保留在海外,會減少大陸子公司帳上的業績與利潤外,與上述這些目的都將背道而馳。

其次,「接單、資金、生產」三個中心,對台商傳統上都是前兩者在台灣、香港等地,生產中心無疑設在大陸。會造成接單、資金中心與生產中心分開,也是由於大陸外匯管制所造成。

最近幾年,隨著越來越多台商將總部設立到大陸,接單中心已逐漸轉移至大陸,接單中心與生產中心在一起便於產銷協調及管理效率的提升。在一連串外匯放寬後,可以預見大陸外匯自由化只是時間早晚。

之前專欄曾分析,由於大陸新公司法對大陸法人直接對外投資(包含對大陸境內與境外)限制的解除,會使台商的控股結構漸漸轉移至大陸境內,及人民幣長期看升的貨幣價值考量下,台商應該從現在起就必須思考,自己資金調度的運作過程中,是不是有部分也要移至大陸,畢竟大陸的外匯環境已和過去大不相同,在講究管理利潤及企業效率前提下,讓「接單、資金、生產」三者合而為一,將是台商最大利益的選擇。

值得一提是,台商在大陸多是與當地銀行往來。大陸當地銀行在人民幣有關的金融服務上,有著地緣性的先天優勢,但外匯金融服務及以外幣為主的金融產品上,外資銀行肯定比大陸當地銀行有著更多經驗。

在大陸外匯匯出逐漸放寬背景下,台商最起碼要與一家以上外資銀行設立於大陸當地的分行(支行)往來,才可以使自己的人民幣或美金資金發揮最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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