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面對兩稅合一


自2008年度起,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用同一部法律,對內資企業和部分外資企業是稅率33%降到25%的利好,但相當一部分包括台商在內的生產型外資企業,則面臨所得稅從15%上升到25%的窘境。為此,2007年末國稅總局出台所得稅過渡政策,降低稅率的,2008年一步到位;稅率從15%提高到25%的,則分五年逐步提高。台商應先把之前未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用完、用足,然後再評估是否可以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

台商在大陸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大陸內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一直有相當差距,這些差距主要體現在稅率及優惠政策兩方面。對台商來說,兩稅合一實施後,所得稅稅率的立即影響較小,因為為了安撫已成立的外商,大陸官方勢必提供新舊外資企業所得稅接軌的緩衝期,即使兩稅合一實施,幾年內台商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仍會適用目前稅率標準(注釋1: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後,取消地方企業所得稅。原來稅率低於25%的外資企業實施逐步過渡稅率到25%。《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不至出現大幅變化。

但過去獨厚外商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截然不同,對目前已成立的企業來說,所得稅稅率在緩衝期內不改,優惠政策卻有可能逐步取消,也可能單獨縮短緩衝年限(注釋2:《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專案和範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因此,台商面對兩稅合一,首先要檢視自己目前優惠政策適用現況,儘量造成自己企業已享用優惠政策的事實,並與未來新頒布的兩稅合一新規作比較,分析調整的部分,找出那些兩稅合一實施前可以補強日後適用新優惠政策的基礎,或有那些優惠政策在要取消前,還能加快用足優惠政策的腳步。

加快用足優惠政策的意思是,舉例來說,很多台商在帳上仍留有大量未分配盈餘或應付股利,因為想等人民幣大幅升值後,再結匯為美元匯回境外母公司,這種以賺取人民幣升值匯差的規畫,在沒有兩稅合一變數出現前,是完全正確的方向,但因為兩稅合一有可能改變或取消盈餘轉增資可以退稅的規定(先進技術型企業或出口型企業可以100%退回之前所繳的所得稅,其餘企業則退稅40%)(注釋3:《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项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因此,台商要在人民幣升值與盈餘轉增資可以退稅間,比較兩者利益,必須計算後才能最後判斷。

其次,有很多台商忙著籌設新廠,想透過轉移訂單或轉移利潤給新廠,在兩稅合一後,仍能透過新廠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條件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問題是,如果新廠只是為了轉移訂單及利潤而設,而且假設也成立在老廠原址上,這種人為轉移利潤且是為了達到避稅的手段,很有可能面臨稅務局查稅的風險;另外如果是在新址設立新廠,則會面臨土地投資強度等老問題(地方政府要求每購買一畝土地,要達到一定金額的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要搶在兩稅合一實施前設立新廠,不該是為了讓老企業作為利潤移轉為目的,而是應該為了整體布局或市場考量,才是在兩稅合一前設立新企業的目的。

顯而易見,兩稅合一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優惠,除了從外商轉移到全體企業適用,也將從過去重視地區轉向為重視產業型態,而台商在兩稅合一緩衝期結束後,進行所得稅規劃的空間將被大幅壓縮,節稅重點將由利用控股結構移往類似交易結構節稅,如增值稅或是爭取出口退稅的規劃上,節稅重點不再只在稅法框架中尋找節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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