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常疏忽的投審會規定


目前台灣對於台籍個人、企業赴大陸投資的管理,原則上應於投資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實行投資後申報備查,除非是投資人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低於100萬美元者才可以採事後申報。
另外近年來如果向投審會申報大陸投資有涉及股權轉讓,實務上投審會有時會副本通知賦稅署,故台商若有股權轉讓所得者,應於陳報前注意是否有如實申報,若被國稅局發現漏報,除補繳稅款以外,還可能被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經濟部投審會對前往大陸投資的台籍個人,或台灣企業進行管理,重點有三部分:一是金流,必須取得投審會同意文件後,才能前往銀行辦理資金匯往大陸的手續;其次是行業,投審會對某些特定行業赴大陸投資有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少數台商的行業會遭到限制,特別是高科技業;最後,投審會在乎的是有沒有掌握台灣地區赴大陸投資的真實數據。

正常情況下,台商個人或企業,只要盡到申報義務,讓自己投資大陸的行為進入投審會資料庫中,就應該沒有其他麻煩,更不存在因向投審會申報而導致涉稅事項。

另一方面,有無向投審會申報,除了是台灣法律問題外,也涉及台商日後發展,像台商大陸子公司在大陸或其他地區股票上市,或從事海外銀行聯貸,或是被兼併、收購等過程中,當進行「審慎調查」程序時,各地律師往往會追查原始股東投資行為是否符合當地法律法規。

此時,台灣地區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就顯得格外重要,這裡所謂的法律意見書,也就是對台商赴大陸投資過程中,有無依投審會規定進行各種審查、報備或其他針對投審會專案事項進行披露。實務中,最常見是台商只在剛投資大陸時,還記得向投審會申報,但之後就幾乎忘了投審會的存在。

例如大陸子公司盈餘轉增資(投資)前,沒有先經過投審會核准就是常犯的錯誤,由於台商大陸子公司的「可分配盈餘」權利屬於境外股東(台灣個人或企業股東),投審會因此對大陸子公司盈餘具有管轄權,盈餘不論是要轉增資自己,或是要轉投資其他公司前,都必須要先取得投審會同意函後,才可在大陸辦理相對應手續。

但許多台商因大陸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間溝通不良,造成大陸辦大陸的盈餘轉增資,台灣辦台灣的投審會報備,兩岸簽證的會計師也未被知會,結果是大陸盈餘轉增資手續,甚至是驗資都完成了,台灣母公司還在跑投審會流程,造成日後被投審會處罰的下場。

台商其他常犯的投審會錯誤還包含:

1、台灣個人投資大陸金額超過台幣8,000萬元上限規定,未在投資前,先進行投資分散規劃。(注釋:台灣自2008年8月1日起,已鬆綁對大陸投資金額上限:一、個人:每年500萬美元。二、中小企業:新台幣8,000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三、其他企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但如果是取得營運總部證明文件的企業、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或是第一回台上市櫃公司的台籍大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則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2、台灣居民即使擁有雙重國籍,雖不用台灣身分進入大陸投資,而以另一個國籍身分投資大陸,依規定還是需報投審會核准。

3、台灣企業或個人投資大陸金額再低,也都需要報投審會,很多人以為自己投資大陸金額不高就不用申報,是項錯誤的理解。

4、進入大陸的資金不是來自台灣境內,而是來是海外其他地區,按規定也要向投審會申報,並不只有來自台灣境內的資金才會受到管理。

5、投審會不在乎台商投資大陸過程中,透過幾層境外公司,或透過其他第三國,只要投資源頭是台灣居民或台灣企業,資金末端是進到大陸設立公司,投審會就會要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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