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併購陷阱
一般來講,股權併購相較資產併購,可以節約資產轉讓相關的稅費,同時能直接承繼被收購方的原有資質。但是股權併購風險較高,如或有負債、法律糾紛等。資產併購相較股權併購,雖然辦理資產過戶手續繁瑣些,但可以有效規避被收購方所涉及的各種債權債務、勞資關係、法律糾紛等。實務中,主要看併購目的,是想要被收購方的各種資質、節省稅費,還是只為取得優質資產、規避潛在風險,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過去大陸內資貿易公司可享受代徵稅好處,且盈餘分配到大陸居民股東,很少稅務單位會真正課徵大陸股東個人所得稅,以致台商願意以設立內資人頭貿易公司模式在大陸做生意。但大陸即將實施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政策,官方又開始認真執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及徵稅動作,使設立內資人頭貿易公司的稅收誘因逐漸消失,也促使台商興起把內資公司併回自己名下的想法。
這種自己併購自己的模式,台商先要判斷,內資公司過去有沒有潛在稅務問題,或其他來自海關等法律責任可能引起的風險,因為法律責任隨法人主體延續下去,不因併購造成股東身分不同而改變,到底要清算內資人頭公司,重新設立全新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真的以併購方式,改以外資身分延續內資公司法人主體,是台商現在必須思考的重點。
另一方面,併購過程中,也會因併購對象屬性不同引發不同陷阱。如果併購對象是國有企業,或含有國有資產股份在內的企業,要特別注意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可能有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問題,也可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但最麻煩的是,要經過當地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並根據企業規模或行業特性,甚至得上報省級或中央國資委同意。
只要遇到國資委,作業時間冗長,審批變數也大。實務中會發現,許多地方國資委審批台商併購國有持股企業時的重點,不在企業本身或行業問題,而是一些類似要求承接過去國有企業員工,或承諾解決因併購造成失業等社會問題,這些都是台商併購國有持股企業時的重點。
其次,如果併購對象是一般民營企業,則要特別留意資產的真實性,因為太多民營企業從公司成立開始的註冊資本就是虛假出資,沒有資金的真實到位記錄,要不就抽逃註冊資本;另外,民營企業在土地使有權上也常有問題,許多民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集體土地,或是雖然有土地使用權證,但不是通稱的「綠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而是「紅色」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紅色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目前仍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注釋: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集體用地入市條件。
修訂前,對於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外,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修訂後,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大部份銀行也不接受作為貸款抵押品,因此,就算台商在民營企業財務報表「無形資產」科目中,看到有土地的作價價值,還是要到土地管理局去核實土地使用權真實情況。其實,不只是土地,由於官方對民營企業的監管力度遠低於外商投資企業,加上大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嚴謹度不高,台商在進行併購估值或談判前,詳細的資產盤點及其他應收應付帳款的確認都是必須步驟。
最後,併購對象如果是在大陸的台商投資企業,則在處理「或有負債」(對外擔保等)或潛在法律責任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