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理財分析
大陸台資企業可通過購買定期存款、國債、理財產品、股票、基金等進行理財,企業購買保本的基金,取得的基金分紅需按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購買非保本的基金、股票,取得的基金分紅、股息紅利無需繳納增值稅;買賣股票、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需按「其他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企業購買上述理財產品取得的差價收入皆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連續持有股票未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連續持有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台灣官方明文禁止台灣居民購買大陸上市公司股票,大陸政府也未開放境外居民投資大陸股票(注釋1:自2013年4月1日起,大陸境內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開立A股帳戶買大陸股票;自2018年9月15日起,大陸境內居住的外國人以及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並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均可以開立A股帳戶買大陸股票),但已在大陸成立公司的台商來說,以中國法人為主體,在大陸進行各種理財投資,在兩岸都屬合法。因此,台商在大陸理財的重點是公司而非個人。
由於大陸金融環境仍未全面開放,台資企業真正可選擇的大陸理財工具不多,不外乎股票、基金兩種,至於債券除了在購買場內市場(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債券,一般銀行在實務中對企業出售債券的情況並不多見。
1、股票:台資企業只要檢具公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分證(台胞證或外國護照)、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經辦人員身分證,就可在大陸任何具備證券經紀資格的的證券公司開立股票帳戶。大陸每日股票交易的時間,雖然與台灣相同都是四小時,但台灣是一口氣從早上9時到下午1時,大陸則分為兩階段,首先是早上9時30分到11時30分,其次是下午1時到3時。
台資企業投資大陸股票,要注意交易習慣上與台灣不同處,特別是在金流部分。在台灣,買進股票前是先在銀行開戶,買進股票後再由證券公司轉帳即可,而且買進股票的金額與自己帳上有多少錢沒有直接關係,只要在買進股票後三天內將資金補足即可;大陸則全不同,大陸採用的是所謂「保證金」制度,一來錢不是存進自己在銀行的帳戶,而是存進證券公司名下的子帳戶,正因為這個原因,這幾年有許多大陸券商因挪用客戶保證金、投資股票,面臨倒閉窘境,雖然最後官方出面負責,投資者沒有真正損失,但挑選一家好的券商,還是台資企業投資大陸股票的重點;其次是購買大陸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自己存在券商名下的保證金,也是台資企業進行理財與資金規劃要平衡的地方。
2、基金:台資企業直接購買股票的風險較高,相對保守的作法是投資基金。基金在大陸按投資標的,可分為貨幣型基金(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等短期有價證券),債券型基金及股票基金三種。其中風險最大的當然是股票型基金。同時,如果以購買基金的地點或是基金規模大小會不會變動區分,又可分為封閉式基金及開放式基金兩種。
封閉式基金類似股票,基金規模不變,也是在證券公司進出,其投資途徑與股票相同;開放式基金則在銀行櫃台購買,也有很多企業透過網路下單基金。開放式基金規模隨市場交易每天不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封閉式基金的交易手續費為成交額的千分之三,而開放式基金的交易手續費則分為買進時不超過成交金額的1.5%,贖回時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不同基金會有差異)。(注釋2:《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台資企業若購買的是保本的基金,取得的基金分紅需按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若購買的是非保本的基金、股票,取得的基金分紅、股息紅利無需繳納增值稅。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按照上述規定,台資企業買賣股票、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是要按「其他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83條規定,台資企業連續持有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若連續持有股票未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台資企業買賣股票、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扣除稅費後的所得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